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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环境现场检查基本程序及证据形式

2017-07-192372

环保督察在过去的半年里像一阵旋风扫过环保部门、企业,力度之大,让环保部门、企业都在审视如何开展或应对环境执法检查。那么首先需要了解环境现场检查程序,以及现场检查中为判断环境违法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形式。




1.环境现场检查基本程序


环境现场检查是环境行政处罚的重要一环,也是发现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在环境执法的实践中,环境现场检查程序的合规性关系到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关系到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一旦程序上出现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即使环境违法行为确属存在,但因程序合规问题可能导致无法继续开展环境执法工作。


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2010修订)、《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2012),《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2012),《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 606-2011)以及有关行业的监察指南,如《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等法律规范,环境执法人员开展环境现场检查工作,需要遵循的基本程序如下:


011.jpg


2.环境现场检查调取的证据形式


在环境现场检查中,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检查人员应该按照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调取相应的证据。因环境违法行为、企业所属行业、企业采取的工艺等情况的不同,检查人员需要调取的证据及证据形式存在差异。


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8号,2010修订)、《环境监察办法》(环保部令第21号,2012)等法律规范及技术规范,检查人员可通过不同的检查方式调取证据,所调取的证据形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视听资料(照片、录音、视频等);书证(企业主体信息、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评文件、“三同时”验收意见等);环境监测报告;物证(固体废物、标志牌、暗管等);自动监控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线监测数据)等。


从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角度,依据金诺律所对300多件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法律评估的情况,部分环境违法行为所需要调取的基本证据可参考如下:


012.jpg


对于环境现场检查中无法立即取得的证据,或者需要再行调查的案件,环保部门可以要求企业及企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接受询问、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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