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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对比|单一来源采购vs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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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来源采购与询价都是法律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二者主要在以下方面有不同之处: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符合《办法》第3条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32条对可以适用询价方式采购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由此可以看出,单一来源采购可以适用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而询价只能适用于货物的采购,适用范围较窄。


2、供应商数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12条,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由此可以看出,询价方式采购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而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的供应商只有1家。


 3、成交价格的确定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1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40条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因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成交价格经与供应商商定后确定,而询价方式的成交价格经各供应商报价后根据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


4、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38条,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因此,公示是单一来源采购的前置程序,但询价方式采购没有此项要求。




与单一来源采购相比,询价方式的程序相对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40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

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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