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E投资看公司法解释四
2017-09-1332502017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四”)。
从制定背景看,解释四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四个迫切需要”,即贯彻党中央系列部署,健全公司治理、加强股东权利保护的迫切需要;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统一适用公司法,妥善处理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纠纷的迫切需要。
从内容看,解释四共包括27条,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1-6条)、股东知情权(7-12条)、股东利润分配权(13-15条)、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16-22条)和股东代表诉讼(23-27条)等五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总结 “四个迫切需要”及解释四的全部内容可以发现: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成为解释四的核心和主旨。
在解释四对股东权利加强保障的背景下,PE(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如何在投资前预先明确自身的地位和权利,如何在投资后依法享有和保障自身的股东权利,这必将成为PE投资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从PE投资的角度对解释四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
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如果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释四第4条),律师提示,对于“轻微瑕疵”和“实质影响”的界定将由法院自由裁量。同时,根据内外有别和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原则,被法院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将不影响善意相对人的实体权利(解释四第6条)。特别提示PE机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决议应自决议作出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这一点容易被忽视(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
二、股东知情权
PE机构完成投资后,自然成为所投资企业的股东,解释四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权利行使的前提:具备股东身份
对于原为股东但现在不是股东的情况,可以依据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相关证据查阅或复制持股期间的特定文件。(解释四第7条第二款)
2、公司拒绝权行使的边界:“不正当目的”
特别提示,如PE投资了多家业务相近,甚至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企业,PE作为投资企业股东并要求行使知情权是否被认定为具有“不正当目的”有可能成为未来争议的焦点。(解释四第8条)
3、权利限制的禁区: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
法院对公司章程及协议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持否定态度。因此,PE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时应注意限制小股东知情权的“霸王条款”将走向终结。(解释四第9条)
4、权利行使的辅助——中介机构参与
以生效判决为依据,以股东在场为条件,PE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予以辅助,进而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价值。特别提示,股东及辅助机构在(协助)行使知情权时应注意履行保密义务。(解释四第10条第二款、第11条)
5、权利行使的终极保障——未履职人员担责
公司不能再以“您所需要我们提供的资料并未制作、保存”为由向股东进行推诿,否则,公司负有相关责任的董事、高管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股东的知情权将获得终极保障。(解释四第12条)
三、股东利润分配权
解释四要求,股东请求利润分配应“有理有据”,即股东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因此,股东利润分配权的行使很可能需要与知情权的行使相结合,股东依据知情权取得股东会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决议,进而行使利润非配权。(解释四第14条)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存在公司大股东故意滥用股东权利不进行利润分配,从而压榨和排挤小股东的实际情况。此时,作为小股东的PE应如何维护自身权利呢?解释四为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行使提供了突破口:以司法干预的方式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形予以否定。(解释四第15条)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
对于以股权受让模式进行投资行为的PE来讲,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其具有多重效果:
1、在PE投资时,目标公司是否保障了公司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影响PE投资的有效性;
2、在投资期限内,PE作为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的对外转让股权行为可能侵害PE的优先购买权;
3、在PE退出期,PE是否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将关系到PE能否合法高效退出。
因此,PE应严格根据解释四的规定关注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
五、股东代表诉讼
解释四在公司法151条的基础上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PE完成投资后,作为所投资企业的股东(尤其是作为小股东且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情形时),对于所投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具体方式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综上,解释四在加强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对公司法做了上述若干方面的细化,PE投资前、持股期间及投资退出等阶段都应注意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有关权利,依法行使上述权利进而维护自身及投资者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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