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制度十问十答
2017-11-163530安全培训制度一直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且“培训教育不到位”往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给企业带来了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笔者在对法律法规的梳理基础上结合从事安全法律服务的经验,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培训制度建立过程中存在的疑问一一作答,以帮助企业完善安全培训制度,降低法律风险和经营成本。
1、安全培训制度是否是强制性制度?
是的。2012年《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因此,安全培训制度应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管理中必须建立的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关培训?
可以。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中需要进行培训的人员有哪些?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而“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以及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
4、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基本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熟知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是否针对不同的从业人员培训要求不同?
是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进行了明确。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内容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针对不同培训阶段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不同?
是的。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同时该规章对培训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等。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二)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中哪些情况应重新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除此之外,《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要求对调换工种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以及对歇工半年以上重新复工的人员进行复工培训。
8、是否存在免除安全培训的法定情形?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如果企业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且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但实际操作培训除外。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可以免除安全培训的法定情形。
9、安全培训是否有时长要求?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对于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10、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可以不支付工资?
不可以。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