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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劳动法客户日常咨询 问题及解答汇总 (第十三期)

2018-03-151886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

 

金诺劳动法客户咨询问题及解答汇总是专门针对金诺客户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劳动法疑难及焦点问题的解答汇总。金诺劳动法律师旨在通过对客户咨询解答的汇总,方便客户学习总结,提升客户在企业运营与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实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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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汇总

 

01 请问,同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待遇怎么计算?

 

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以分别享受,但510级伤残的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级别享受。

 

02 请问,员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了,员工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公司可不可以不续签?


答: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14条之规定,必须续签。

 

03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缴的时效节点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劳动监察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要求补缴?

 

答:社会保险如果是断缴的,则支持补缴两年。社会保险若重头到尾一直未缴纳的,则全部需要补缴。公积金不受时效限制,只要存在未缴、断缴的,都需要全部补缴。

 

04 法律对妇女的保胎问题有规定吗,实践是怎么操作的?

 

答:我国法律目前对保胎问题暂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将保胎按病假处理,适用医疗期的规定。

 

05 员工的实际工资比生育津贴高了,怎么办?

 

答:实际工资比生育津贴高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实际工资比生育津贴低的,公司可按实际工资发放,但生育津贴下来了余额部分仍需要发放给员工。

 

06 生产或流产的医疗费用谁支付?

 

答: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07 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鉴定标准一致吗?

 

答: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同一伤情,工伤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会比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等级高。

 

08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09 休了产假后,还可以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吗?

 

答:能。产假和年休假不冲突,只要符合年休假的享受资格即可。根据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10 员工的劳动合同快要到期了,但公司不想续签,应当在什么时间通知劳动者比较合适呢?

 

答:为了防止员工滥用医疗期规定,建议通知的时间在劳动合同到期之日的当天下午或到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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