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新规速递
2018-02-082023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了固体废物、应税大气污染物等的计税依据,税收减免,以及征收管理。同时,《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2. 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承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责任,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对监管对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派出监管责任人指导监管责任人开展相关工作;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核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或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等。
3. 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核准机关应对企业投资是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否按照核准的内容等进行建设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违规者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4.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对土地储备计划的制定依据与制定内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储备土地入库要求进行了规范;同时细化了土地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内容,对资金管理和监管责任作出新的指示。《办法》要求,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费用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5. 人社部&交通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全面启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确保在各类工地上流动就业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保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等。
6.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包括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等行为。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7. 商务部、央行等七部门:《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商务部、央行、国资委等部门为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主管部门。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境内投资主体应向相关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向主管部门报送。对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等投资应进行重点督查。
8. 国税总局、银监会等四部门:《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规范》
《规范》适用于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了注册登记相关操作流程、规定“零申报”的适用情形,以及明确每年的报送时间及报告内容。同时《规范》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相关金融机构应向税务总局报送前一公历年度通过尽职调查程序收集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等等。
9. 国税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后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10. 银监会:《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了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对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对资金用途进行了限定。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11. 银监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包括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等内容,重点强调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
12. 银监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规定,集团母公司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2.5%。集团母公司交易账簿总头寸如未达到80亿元或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同时,《通知》明确,集团母公司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杠杆率=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100%。
13. 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独立运作。《办法》对资金运用范围、模式,决策运行机制,风险管控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约定,如内部稽核、外部审计、离任审计等。
14. 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
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同时,保险机构应当妥善处理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逐笔排查是否合法合规;其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债权投资的,应当对投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政府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15. 中证协:《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采用适当的方式,向融入方全面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和协议内容,对于此类融入方将其持有的质押股票质押比例较高的,应当审慎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证券公司需充分考虑质押股票的流动性及关于此类股票转让的相关限制性规定;质押股票有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证券公司应当识别和评估其特殊风险等。
16.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指引》规定,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转让协议依法生效、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等要求。同时,对于每笔协议转让的单个出让方和受让方,收取费用的上限各为10万元人民币。协议转让审批时间为3日,确认意见的有效期为30日。协议转让过户完成后,同一受让方3个月内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申请协议转让。
17. 中汇交:《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指引》修订
此次《交易指引》新增了可集中清算合约的操作流程规定。用户选择可集中清算合约对话报价的,双方需约定的交易要素有参考实体、参考债务名称、参考债务代码、起始日、期限、约定到期日、计算机构、清算安排、交易名义本金、币种、利差、费率(标准票息)等需填选的要素、固定值的要素以及根据填选内容自动计算或显示的三类要素。
18. 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环境与健康工作办法(试行)》
该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门为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环境因素,不适用于预防和控制与健康损害密切相关的原生环境因素和职业环境因素。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规范和协调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开展,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与健康工作。同时,《办法》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进行细化,并制定防控措施。
19. 环保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者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办法》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排污单位发生异常情况时如果及时报告,且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依法从轻处罚。
20. 质检总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实施方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是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实行按企业主体发证的模式。凡是具有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同时申请生产多种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产品,审批发证部门一并实施审查并按照规定时限作出决定并颁发一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副本中同时注明许可的产品名称。
21. 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2. 【失效】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关于公布宣布失效文件目录的通知》
此次失效的规章为《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规定》,自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23. 【失效】住建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决定失效的文件包括:《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关于印发<智慧城市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24. 【失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同时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土地登记办法》、《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