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 十月新规速览
2018-11-021788Part.1 行政法规
1、国务院:
《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其中,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及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改为备案的为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有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食品经营许可等80余项。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Part.2 部委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规定》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明确资管计划财产独立,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规定“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明确经营机构应履行的各项主动管理职责。在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名称,以及资管计划所持证券的权利行使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其区别于投资者所有的证券的相关要求,落实信托法律关系。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规定》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不同类别产品风险特征,将投资于非标准化资产的资管计划的最低投资金额限定于100万元。二是做实做细信息披露。针对信息披露的突出问题,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或限定损失,明确分级资管计划应当披露各类别份额净值。三是进一步规范投资运作。针对私募资管业务投资运作中损害投资者利益的突出问题,予以针对性规制。包括合同变更、关联交易等事项须事先征得投资者同意。
2、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1月1日生效】
《办法》指出,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对客户及其所有业务、交易及其过程开展监测和分析。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下一步央行将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使用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四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从10月10日起至12月底。凡在今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督促纠正阶段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重点检查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总结完善阶段至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Part.3 司法解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明确,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除应当提交作为执行依据的公证债权文书等申请执行所需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证明履行情况等内容的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期间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自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债权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中断。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文书中载明的利率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的,对超过的利息部分不纳入执行范围;载明的利率未超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予支持的上限,被执行人主张实际超过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即“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提起诉讼。裁定(部分)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就该(部分)争议提起诉讼,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如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另外,《解释》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等。
Part.4 地方性法规、规章
1、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本次修改涉及7部法规,其中,修改后《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明确禁止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违反条例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通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或者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者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2、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1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2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3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4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1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2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3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4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3、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能源一般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在分类管理项目上,对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按照资金来源、工程类别及建设规模划分为六类: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小型社会投资项目。
在精简审批环节上,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前置审批服务事项及审批涉及中介事项,一律取消,确有必要实施的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对国家法律法规中相关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对地方性法规相关内容提请修改。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许可、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
在转变管理方式上,对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边界进行明晰,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凡是能由部门内部或部门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再以审批或备案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申报提供,转变为部门内部工作,强化服务及事中事后监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
在合并审批事项上,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
在调整审批时序上,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通知》决定对多种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包括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等共计14种行为。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对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报告的,按照涉嫌串通投标予以查处: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3.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6.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员参与资格预审、领取招标文件等资料 、招标答疑会、参加开标、缴纳或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7. 已通过资格预审并且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相互串通、协同不参加投标或者不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标失败的。8.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评标结束期间,多个投标人协同行动,撤回投标文件的。
同时,《通知》也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责任及投诉举报渠道进行了规定。
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验收单位有市区两级的规划国土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防部门、水务部门、消防部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电力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依托网络平台,资料审验实行全程网上办理。建设工程信息通过网络链接实现网上共享或网上审验。
建设单位网上申请联合验收后,牵头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召开联合验收预备会,对申报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主动服务,听取建设单位详细汇报。结合汇报情况和工程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协调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加强服务指导,一次性告知资料验收和现场验收问题。对资料审核点击“合格或齐全”的验收事项,系统将自动保留其上传资料及审核结果,不受其它专项验收资料是否“合格或齐全”的影响。建设单位再次申报只需补充完善“不合格或不齐全”专项验收资料。各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服务企业都给予 “合格或齐全”意见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程序自动启动,开始计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6、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公告》规定,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