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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解读:网贷监管新规175号!

2019-03-131138

对于网贷行业的监管问题,201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10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2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2017年8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上述法规共同构成此前网贷监管政策的“3+1框架”,结束了网贷行业野蛮生长的年代。

2018年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175号文”),对下一阶段网贷机构的总体工作要求、分类及处置等问题做出新规定,并对网贷风险防范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针对投资人最关心的P2P平台会不会全部关停的问题,此次的175号文予以明确:只有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才可能避免被清退的命运。

一、风险分类

与之前按照股东背景、资产类型等作为划分标准不同,175号文将网贷平台分为已出险和未出险两大类。已出险机构分为已立案机构和未立案机构;未出险机构分为僵尸类机构、规模较小机构和规模较大机构,其中规模较大机构又分为高风险机构和正常机构。文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机构,分别给出了不同的指引。

二、处置工作目标

针对已立案机构的处置工作目标为:提高追赃挽损水平,稳控投资者情绪;针对已出险未立案机构的处置工作目标为:平稳有序处置风险,不发生群体性事件;针对僵尸类机构的处置工作目标为:尽快推动机构主体退出;针对在营规模较小机构的处置工作目标为:坚决推动市场出清,引导无风险退出;针对在营高风险机构的管控工作目标为:稳妥推动市场出清,努力实现良性退出;针对正常运营机构的工作目标为:坚决清理违法违规业务,不留风险隐患。

分类和处置目标之多也反映出目前P2P网贷平台实际运营情况依然错综复杂。

三、管理要求

175号文指出,网贷机构采取名单制管理。网贷机构整治名单已锁定为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中录入的机构。对于系统内未正常报数的网贷机构以及系统名单外的机构,各省网贷整治办要立即移送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进行处置。各省网贷整治办应加强网安中心数据报送管理系统中的信息维护,对每家网贷机构进行分类标识,在机构分类变化时及时更新机构状态。

各省网贷整治办负责本地区网贷机构集中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实施,确定集中信息披露机构名单。对于中互金协会会员机构,由各省网贷整治办和中互金协会共同督促其继续在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不是中互金协会会员的机构,各省网贷整治办可指定在本地协会或有关部门已建成的平合进行集中信息披露,或委托中互金协会开展集中信患披露,相关工作应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

四、出路

175号文的下发,同时也给整改中的P2P平台指明了方向:可通过对接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探索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资产、并购重组、托管清收等手段化解风险,也可积极引导部分机构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机构导流等。其中网络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风险更加可控,并且转型后不再是信息中介而成为信用中介,这是官方第一次为P2P网贷转型打开了信用中介的大门。对于侧重于资产端或是资金端的公司则可以转型为助贷机构或为持牌资产管理公司引流,各自发挥所长。

五、分析

律师认为,175号文明的出台,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时,稳妥有序推进风险处置、分类施策、突出重点、精准拆弹,确保行业风险出清过程有序可控,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群体性时间的底线。特别是针对高风险机构,在清退退出前,不允许金融机构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增信,叫停了之前的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保险信用违约险的模式。虽然该规定只针对高风险在营机构,这与之前银保监会加强保险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合作的监管方向一致。从长远来说,有利于头部合规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高互金行业发展质量,扭转鱼龙混杂的行业态势,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形成理性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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