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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天津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

2020-03-063338

近年来,天津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企业数量、注册资金及业务总量均处于全国领先地位。为依法公正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障和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2020年1月3日,天津高院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简称“融资租赁纪要”)。

融资租赁纪要主要从十二个方面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进行规范性指引:

一、调解分流机制

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融资租赁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该调解分为两个阶段:

1.登记立案前:调解期限为30日,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延长的除外。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有权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2.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简易程序为7日,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的,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

律师提示:对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尽量通过司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或者要求出具调解书,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力,以便后期的审理或者执行。

二、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形式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性质不同,其担保的形式也存在一定差异。在诉讼中,金融租赁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结合企业注册资本及实缴出资的数额、纳税信用等级、上一年度纳税额, 以及企业资产状况、 涉及诉讼案件的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方面,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其以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律师提示:对于其他融资租赁企业,时间比较紧迫的,建议采取常规的保全方式,实务中可接受的担保主体一般仅限于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等,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然需要提供保全担保,且不同法院对于信用担保的认定并没有统一标准。

三、合同约定送达地址条款的法律效力

该条文对于被告故意拒绝接收司法文书,企图通过公告送达拖延诉讼程序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规避。若当事人存在拒接电话、搬离原住所等规避送达的情形,融资租赁合同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通知相对方或者重新约定送达地址,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后未采取上述措施,合同中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律师提示:在融资租赁合同及担保合同中尽量明确约定司法文书(法院的传票、判决书、裁定书等)的送达地址,并提示相应的法律后果,变更地址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要承担缺席审判的不利后果。

四、租赁物及权属关系的审查

过去对于租赁物权属关系的审查,仅凭发票、交接书或者中登网登记等予以认定,缺乏全面性。会议纪要针对这一问题要求法院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来源进行综合审查,确保租赁物权属的清晰性,审查的要素包括采购合同、支付凭据、发票、保险、抵押登记、中登网登记等证据。

律师提示:当事人需要对租赁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尤其是对购买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的审查,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应尽快核查存量融资租赁项目,尽可能补充回租项目的采购合同、支付凭据等材料,尽可能落实租赁物保险的续保事宜。

五、 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及效力的认定

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是否成立,需充分考虑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且特定化、租赁物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所有权转移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实践中,因租赁物实际不存在,认定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既有的证据仅能证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有资金的出借与返还关系,法院会认定双方实际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律师提示:建议出租人重视租赁物清单,尽量细化对租赁物描述,实现租赁物的特定化;重视租赁物有关的书面文件(租赁物所有权凭证、购货合同、销售发票等)的审查和保存。

六、出租人的选择权及法律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请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加速到期,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另一类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同时请求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当事人在上述两类中只能择其一作为诉请,不能同时主张,否则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诉请选择,应综合考量租赁物的价值、风险敞口的覆盖、租赁物取回是否顺畅、二手市场情况、承租人破产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量,在租赁物价值能够覆盖风险敞口甚至获利,诉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不但不会造成利益减损,同时会加快诉讼进程,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七、出租人提前解约的损失赔偿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时,若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的,承租人可以主张返还超出部分的价值;若约定归出租人所有,则承租人不可以主张。

八、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条件

融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金提前到期的条件,且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

若合同中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出租人据此主张承租人加速到期,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融资租赁公司尽可能避免采用半年、年度支付租金的安排,尽可能选择采取短期的租金支付期限,提高承租人租金支付的频率。此外,充分关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条款的安排,对于因承租人发生非租金给付违约行为,鉴于该违约行为不能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该情形的违约责任应如何承担。

九、 租金提前到期日的确定

天津高院对于租金提前到期日确定以催告函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者首次开庭日为加速到期日。融资租赁公司如果想起诉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建议向承租人发出明确债务履行期限的催告函,留存快递底单及送达情况。催告函的期限届满日往往要比首次开庭日早,这样既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可以避免对方恶意拖延开庭。

十、未支付提前到期租金违约责任的认定

承租人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提前到期租金时,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提前到期日次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的,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实践中,出租人对到期未付租金主张违约金通常没有争议,而对加速到期的未到期租金能否要违约金存在不同观点。天津高院的会议纪要认为若合同有约定,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速到期款的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建议双方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设置“当承租人为按约支付到期应付租金、加速到期款及其他款项,承租人应就怠于支付的前述款项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确保诉讼主张得到法院支持。

十一、租赁保证金抵扣及顺序

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保证金抵扣时间点: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约定,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抵扣。

十二、律师费用的负担

若守约方主张违约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用,法院会酌情予以支持,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律师费用的负担有明确约定;第二,守约方针对具体的律师费用应承担举证责任,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用支付凭证以及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原件等证明材料;第三,律师费用应尽量符合当地行业收费标准,不宜过高,法官会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实际工作量、律师费用与违约金的关系、守约方实际损失等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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