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0年2月刊
2020-03-181593部委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版)【2020年03月31日生效】
此次修订包含六大变化。
一是简化反向挂钩政策适用标准。原《特别规定》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享受反向挂钩政策需要符合两个条件:项目投资时符合“早期中小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外,还要求该基金“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此次修订予以简化优化,仅要求申请反向挂钩的项目在投资时满足“投早”、“投中小”、“投高新”三者之一即可,并删除基金层面“对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合计投资金额占比 50%以上”的要求。
二是取消大宗交易方式下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大宗交易是创业投资基金减持股份的重要方式之一,为激活大宗交易方式下受让方的交易动力,此次通过交易所修订实施细则,取消了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受让方的锁定期限制。
三是取消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限制。反向挂钩政策旨在鼓励真正从事长期投资的基金更为便捷地退出,从而实现再投资。为引导长期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促进长期资本形成,对投资期限达 5 年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锁定期满后不再限制减持比例,更好体现差异化扶持和引导。
四是合理调整投资期限计算方式。调整投资期限截至点,由“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修改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日”,有利于连续计算基金投资时间。
五是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反向挂钩政策。实践中,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标的也符合“投早”、“投中小”、“投高新”的要求。因此,此次修订允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
六是明确弄虚作假申请政策的法律责任。对于不符合条件但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适用反向挂钩政策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2、海关总署:《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05月01日生效】
根据《规定》,海关涉案财物的拍卖权通过竞价、摇珠或者集体决策等方式合理确定。海关可以参考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标准评定的拍卖企业资质等级,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综合评价的方式建立涉案财物公开拍卖企业名单库。海关涉案财物拍卖设定保留价。海关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财物价值进行评估,拍卖保留价由海关参照评估价合理确定,拍卖企业应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海关涉案财物拍卖不限制参与竞买人数。1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拍卖成交,无人应价或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拍卖流拍,海关委托再次拍卖的保留价可根据评估机构重新评定的价格确定,也可以在原保留价的基础上酌情降低,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地方司法解释/文件
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指南(试行)》
根据《指南》,出借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实际付款人可依当事人申请,作为证人参与诉讼。借款人对实际借款关系以及借款数额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应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审查,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诉讼主体和责任认定,《指南》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贷合同,出借人与平台成立居间合同关系,但平台明确承诺或依据现有证据可以推定其同意为借贷提供担保的除外。
P2P网络借贷平台因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出借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中,为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可依法追加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同时,《指南》细化了网络支付方式的审查重点,要求对于通过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支付方式进行借款和还款的,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重点审查支付宝、微信、手机银行等相关支付媒介的账号的实名认证情况,绑定银行卡号及绑定时间,与对方的交易记录及资金去向等材料,准确认定借款是否实际发生等案件事实。
《指南》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无效,具体情形包括: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形成的“精神损失费”、“分手费”等债务;因“找关系”、“托人情”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等,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职业放贷、“套路贷”的审查及虚假诉讼防范方面,《指南》显示,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因职业放贷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介绍,职业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和营利性。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放贷次数、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提起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借贷合同约定格式化程度以及出借人是否公开推介、宣传或明示出借意愿、借款金额和利息等因素综合认定出借人是否具有营业性。
同一原告或者关联原告在两年内向全市法院提起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或者出借人在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人出借资金3次以上的,一般可以认定出借人的放贷行为具有营业性。借贷合同约定利息、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的,或者借款人已实际支付上述费用的,应认定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
根据《指南》,主要业务或日常业务不涉及放贷的出借人偶尔出借款项,或者出借人基于人情往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借款项,不构成职业放贷行为。
《指南》指出,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及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一般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不能按照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标准计算。
出借人因从事职业放贷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长效工作机制》
按照机制要求,天津各区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实现人社、发展改革、行政审批、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
人社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劳动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公安机关负责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法院负责审查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及时裁定先予执行;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原则上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确保专款专用。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对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资金安排的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资失信的项目单位,不得审批新项目;对拖欠工资失信的施工单位,禁止其参加新项目招投标。
征求意见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2、商务部:《电子商务信息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