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0年7月刊
2020-08-141362法 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06.30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自2020年6月30日起施行。本法共六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四、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五、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07.0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七章,66条,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本法规定,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关、单位和监察机关,明确两类主体在政务处分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明确了党管干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等5项政务处分原则。
二、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本法设定警告至开除6种政务处分和相应的处分期间,针对不同类型的公职人员以及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分别规定了处分后果。
三、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四、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
五、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
六、相关配套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2021.01.0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于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修订,共计八章53条。本次修订的意义在于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完善法律责任。修订内容简介为五条:
一、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
二、增加档案监督检查的规定,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
三、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五、完善法律责任,对损毁、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复制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06.21生效】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此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共八章51条。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组织和指挥”一章,将“任务和职责”一章调整为“任务”和“职权”两章。
此次修订的意义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卫人民美好生活,也为武警部队依法履职和全面建设提供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以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高准市场体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公平交易、市场秩序、民生保障、服务开放、高效解纷等七个方面,提出了三十一条贯彻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为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
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
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
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提出《意见》,主要内容有以下11方面。
一、依法惩治妨害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相关犯罪。落实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要求,依法惩治破坏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刑事犯罪,为“六稳”“六保”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依法妥善化解涉疫矛盾纠纷。
三、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五、依法惩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六、依法维护有利于对外开放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七、努力为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
八、积极促进基层依法治理。
九、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
十、依法合理采取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措施。
十一、加大对涉民营企业各类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紧盯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强化检察监督,维护、促进司法公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全文共计42条,分为一般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附则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类型和管辖范围
二、完善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
三、完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部委规章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为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就农村建房行为进一步明确“八不准”。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八、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包括总体思路、主要任务、组织实施三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进工程计量和计价规则。坚持从国情出发,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工程量计算规范,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特征描述、计量规则和计算口径。修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统一工程费用组成和计价规则。
二、完善工程计价依据发布机制。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加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行为监管,严格信息发布单位主体责任。
三、加强工程造价数据积累。加快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按地区、工程类型、建筑结构等分类发布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制提供依据。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合同价格,确保工程投资效益得到有效发挥。
四、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五、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和价款支付监管,引导发承包双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探索工程造价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和方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防止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和农民工工资拖欠。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做好2020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包括总体要求、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推进物流降本增效、激励企业内部挖潜共八方面,23条。主要内容有如下。
一、落实好既定减税降费政策: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将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公共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娱乐、文化体育等服务增值税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今年年底。允许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至明年缴纳。对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落实相关收费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好今年以来出台的减免民航发展基金、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等政策。降低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整体上实现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坚决整治涉企违规收费。
二、强化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畅通金融和实体经济传导渠道。做好3000亿元抗疫专项再贷款、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新增的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的政策衔接。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降低担保费率,确保政策性农担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0.8%,政策性扶贫项目不超过0.5%。延长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明年3月底,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对其他困难企业贷款协商延期。
三、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放宽市场准入和经营限制。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数字技术应用。降低政策遵从成本。
四、努力降低企业用工和房租负担: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至年底。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缓解房屋租金压力。减免国有房产租金,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对实际减免租金的出租人,鼓励金融机构视需要给予适当信贷支持。
五、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至年底。加快落实跨地区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探索全国性的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合理增加工业项目用地、物流用地;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
六、推进物流降本增效:降低物流税费成本。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回购经营性普通收费公路收费权,对车辆实行免费通行。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严格落实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降低港口、检验检疫等收费。积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提高物流运行效率。
七、激励企业内部挖潜:引导企业创新管理挖潜增效。支持企业通过模式创新、研发创新、管理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率和附加值。鼓励企业主动适应市场变化,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转型升级。依靠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加大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物联网融合应用,向智能化、集约化、精细化转变。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14条,主要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而制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和组织。
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
三、下列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和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本《决定》共十条,由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中的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本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石灰岩、其他粘土、矿泉水、海盐、地热等本市应税资源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及减征免征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石灰岩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其他粘土的征税对象为原矿,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三元,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的适用税率为每立方米十元,实行从量计征。海盐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五,实行从价计征。地热的适用税率依照本决定所附《天津市地热资源税税率表》执行,实行从量计征。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
2、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
3、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4、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
5、财政部国际财金合作司:《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