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0年8月刊
2020-08-271626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1.09.0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于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法共计十六条,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变化以及征管工作实践,对征税范围、减免税、申报缴纳时间等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具体包括纳税人定义,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定义,契税税率、计税依据、免征契税条件,契税缴纳、征收管理过程等规定。
本法的颁布,有如下四点意义。第一,地方政府可以根据住房类型的不同确定差别税率。第二,契税法明确了现行特殊方式转移权属的规定和契税免税政策,并适当拓展了公益事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增加了退税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途撤销终止,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第四,简化了纳税申报,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
《契税法》主要体现税制平移,与原本的暂行条例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对于房地产行业来说,国家目前采取的政策仍然是“房住不炒”,此次政策的平稳性也体现了对房地产市场的长效稳定机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1.09.01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于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法共计十一条,取消了城建税法专项用途规定,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增加了纳税人所得地的定义以更准确适用城建税税率,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本法具体包括纳税人定义、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其他规定。
司法解释/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六部分17个条文,分别对鉴定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和对鉴定活动的监督作出规定,是对民诉法和新《民事证据规定》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引导鉴定人规范开展鉴定活动,解决委托鉴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第一部分要求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并明确不予委托鉴定的情况。
《规定》明确委托鉴定前应当对鉴定人专业资质、从业经验、执业范围等进行审查,以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
《规定》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诸如明确了测谎结果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合法的证据形式,明确了补充鉴定材料的质证、当事人放弃质证和鉴定材料有争议等情况的解决办法,明确了鉴定人承诺书的形式和内容、明确了鉴定时限要求,规定公益诉讼、法律援助当事人鉴定费用、出庭费用的缓交或减免。
《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建立鉴定人黑名单制度,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违法违规鉴定,影响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可列入鉴定人黑名单。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全篇3700余字,围绕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坚持系统思维,根据人民法院民事、刑事、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重点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针对本次改革举措提出了配套司法保障意见。具体内容在《意见》第3到第5条分别有所体现。
二是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具体内容在《意见》第6条、第7条有所体现。
三是以证券集体诉讼为中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出了司法改革举措。具体内容在《意见》第8条到第10条有所体现。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认和保护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形式,应当坚持自愿原则,即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借贷双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计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进行自愿协商,并自愿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是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推动民间借贷利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三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平稳健康发展。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部委规章
1、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
央行8月14日发布的《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币跨境使用逆势快速增长,全年银行代客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合计19.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1%,在去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快速增长,收付金额创历史新高。人民币跨境收支总体平衡,净流入3606亿元。
人民币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持有储备资产的币种构成中排名第5,市场份额为 1.95%,较 2016年人民币刚加入SDR篮子时提升了0.88个百分点;人民币在全球外汇交易4.3%,较 2016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据最新统计数据,人民币在主要国际支付货币中排第5 位,市场份额为1.76%。
人民币支付货币功能不断增强,储备货币功能逐渐显现。人民币继续保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的稳定地位。截至2019年末,人民银行在中国大陆以外的2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人民币清算行,人民币使用的安全性不断增强,交易成本也在下降。
2、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关于暂免部分直接交易货币对交易手续费的通知(2020)》
为积极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汇兑成本,促进银行间人民币外汇直接交易市场发展,经批准,自2020年8月1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暂免人民币对新加坡元、卢布、林吉特、新西兰元、南非兰特、沙特里亚尔、阿联酋迪拉姆、波兰兹罗提、匈牙利福林、土耳其里拉、韩元和泰铢十二个直接交易货币对竞价和询价交易手续费,暂免期三年。
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的通知》
《通知》自2020.08.03发布实施,包括扩大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及业务转换要求、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监督管理六大方面。
《通知》提出,将建筑门窗及配件等51种产品纳入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实施范围,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分级认证。根据行业发展和认证工作需要,3部门还将适时把其他建材产品纳入实施范围。
《通知》要求,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应依据《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实施通则》制定对应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获证产品应按照《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和《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加施“认证活动二”绿色产品标识,并标注分级结果。现有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自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资质之日起,应停止受理认证范围内相应产品的绿色建材评价申请。自2021年5月1日起,绿色建材评价机构停止开展全部绿色建材评价业务。
《通知》就组建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培育绿色建材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加快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强调,各级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生产应用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推动钢结构住宅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
《指南》用于钢结构住宅热轧型钢构件、冷成型型钢构件及其组合构件的工厂化生产和设计选用,包括对构件的编码规则、常用截面形式和尺寸、连接节点等进行规定;此外,还适用于钢结构住宅中的梁、柱、支撑及低层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中的构件。
《指南》指出,钢结构住宅的发展亟须提高构件的标准化,亟须加强型钢生产企业与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信息沟通和协同作业,共同确定使用频率较高的型钢构件作为标准化构件,从源头上推进这些标准化构件在设计、生产、施工环节的应用,以标准化、社会化生产代替定制化、小规模加工方式。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
2020年8月20日,住建部发文要求,各地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
住建部要求,各地要加快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专项工作,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原则,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及时认定公布。认定公布后,要及时挂牌测绘建档,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完善保护利用政策,确保有效保护、合理利用。
同时,加强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估论证。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各地要预先进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确保不破坏地形地貌、不拆除历史遗存、不砍老树。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评估论证结果要向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报告备案。
住建部要求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组织市(县)对已经开工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开展自查,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受到影响的领导干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予以问责。
6、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条例》细化了预算法有关规定,将近年来财税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实践成果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公共财政资金节用裕民。《条例》共8章97条,对预算收支范围、预算公开、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各部门预算拨款收入和支出应当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
二是强化预算公开要求。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等。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四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规定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
五是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明确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省级政府债务限额在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六是规范财政专户。明确开设、变更财政专户由财政部核准,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
此外,《条例》还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事项、超收和短收的处理、加强财政和审计监督、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范围等作了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印发了《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工作措施和职责分工的通知》,请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涉及住建部门的两项工作:
一是全市建筑类建设工程应严格采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DB12/3005-2017)要求的涂料和胶粘剂产品。
二是科学制定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计划,尽量缩短高温时段内的建筑墙体涂刷装饰、市政道路铺油等施工工期。10月底前,相关单位开展使用有机溶剂作业行为的,需经所在区攻坚办备案后方可施工,并严格落实污染管控要求,8月底前,每日9时至17时原则上禁止开展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行为。
请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各项目严格执行,并加大对执行情况的巡查抽查。
2、天津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2020年天津市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方案》在组织方式、巡查内容、巡查程序、计划安排、工作要求五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指示。
一、对工作任务、职责分工做出了指导安排,规定巡查对象重点为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新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4家新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各区新取得测绘资质单位不足4家的,在现有资质单位中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抽取补足。
二、巡查内容为测绘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与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内容相一致、测绘资质单位是否存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中规定的不良信息等情况。
三、对巡查程序做出十条具体规定。
四、将2020年度测绘资质巡查工作计划安排为三个阶段:(一)制定并下发实施方案,规定了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时间。(二)开展实地巡查工作的相关时间安排以及(三)工作总结与信用信息发布的相关工作时间安排。
五、在工作要求方面提出要加强领导、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行业监管能力。要在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清正廉洁,公平、公开、公正。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旧楼区提升改造后长效管理的意见》
为巩固本市旧楼区居住功能综合提升改造成果,全面提升旧楼区管理服务水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08月07日发布该《意见》。
《意见》具体包括总体要求、管理机制、职责分工、经费来源、扶持政策、工作要求六大方面。
一、管理机制部分明确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提升改造并验收合格、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旧楼区、提升改造工程竣工后的旧楼区、拟纳入长效管理范围的旧楼区、拆迁、产权人(单位)自行要求、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等原因的旧楼区的管理办法。
二、职责分工部分指出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市场监管委等各责任主体的具体分工。
三、经费来源和扶持政策部分说明了补助支付方式、资金使用范围、相关扶持政策及收益归属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部分对有关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服务单位、产权人、旧楼区居民等主体提出了具体要求。
征求意见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局部修订条文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用安全切断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天津市城市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