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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透过一则案例看社保追缴维权

2021-03-112186

提出问题:

劳动者A,2004年入职某服装销售个体工商户,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均通过自然人账户支付,2014年10月达退休年龄,2020年2月因疫情原因单位未通知上班,双方产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就劳动关系确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事项提出请求,因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者遂诉至法院。

我们于一审下发判决书后介入此案,判决内容确认了双方于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劳动者其他诉讼请求。后期经我们与劳动者沟通了解到劳动者于2006年11月27日挂靠某单位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缴纳期间为1993年1月-2007年12月),2014年10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文以本案为背景展开讨论以寻求劳动者采用恰当方式实现自身社保追缴的救济。

一.准确定位寻求救济的行政相对方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知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具有对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结合该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可知,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履行法定查处职责时需要满足规定的受理条件,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其会作出程序性的处理结论,不再进入实体的审查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可知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为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征收。

综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能够看出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行为既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查处行为,又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的范围,在受理范围上,存在一定的交叉。社保经办机构对于社保稽核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情况若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受理范围则应报请其予以处理。

即具体到本案,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及社保保险经办机构寻求权利的救济。

二.向行政机关寻求权利救济的时效问题

总体而言,根据目前的司法实务,从劳动监察角度来看,一般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最后一个时间点为起算点,也就是说劳动保障监察机关进行查处的时间起点为违法行为消除之日起或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整体的法律逻辑为用人单位每月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属于其法定义务,若存在未缴纳情形则属于单个违法行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基于相同的故意,实施的若干个个的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继续状态,从未缴纳变为及时缴纳的状态,意味着继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终止,时效应当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此外,还有法院认为未缴纳社保的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不视为经过2年的查处时效也即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前,用人单位未依法缴费的行为始终处于持续连续状态,此种情况下时效还未起算。

三.民事争议期间相关时效的扣除问题

实务中,不光劳动监察时效的起算点、是否受时效限制(主流上认为征缴社会保险费不受时效限制,劳动监察受两年时效限制)存在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在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中面临的难点问题主要在于劳动争议期间相关时效的扣除问题。

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社保缴纳违法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先确认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或通过民事途径要求补缴社保等情况,此情形下能否导致时效中止,不同法院有不同观点。通常情形下,若劳动关系终止为时间节点计算查处时效时,双方针对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存在争议,则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时间不应计算在2年查处时限中。同时,也有相关法院认为将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的期间扣除相应时效无法律依据。

从合理性角度来分析,若存在争议需要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或终止时间的情况,如生效裁判对劳动关系的存续状态作出确认,那么仅依据认定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作为查处时效的起算点,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而言,或将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若以生效裁判的时间作为2年查处时效的起算点不考虑违法行为实际终止时间,将导致查处时效制度追求行政效率降低。

因此,整体而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劳动者选择不同救济途径,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劳动争议发生时间、社保欠缴情况、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的时间、综合判定作出时效是否因劳动争议诉讼期间适用中止情形。

律师意见:

根据以上分析结合本案的相应情形能够初步确定,本案劳动监察的2年时效已过,但考虑到实践中确实存在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时效未起算的观点、且本案中针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争议的情形,且基于劳动者在职举报社保违法行为不符合常理等因素,故本案中后期可尝试以此为理由主张时效未过,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可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追缴欠付的社会保险费。

另需提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六)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故劳动者有权利就赔偿事项提出仲裁,但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应注意应在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内主张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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