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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丨2021年4月刊 (金诺房地产与项目投资部)

2021-05-13870

行 政 法 规

1、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4月9日,国务院发布批复,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同时,批复原则同意四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总体方案。

国务院要求试点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紧紧围绕本地区发展定位,进一步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塑造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促进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贡献。同时,批复明确,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

4月7日,国办公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其中,《意见》提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完善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政策措施,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加快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同时,《意见》要求,清除消费隐性壁垒。着力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打通经济循环堵点,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有序取消一些行政性限制消费购买的规定,释放消费潜力。

司 法 解 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近日,最高法发布通知,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通知指出,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得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对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其中,《会议纪要》提出,正确适用《时间效力规定》,处理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问题。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时间效力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部 委 规 章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发改委近日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

其中,《重点任务》明确,各类城市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坚持存量优先原则,推动进城就业生活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人群便捷落户。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实行积分落户政策的城市确保社保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城市落户政策要对租购房者同等对待,允许租房常住人口在公共户口落户。

同时,《重点任务》要求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超大特大城市优化发展,县城补短板强弱项,强化边境地区城镇功能,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过程中,明确建设新型智慧城市、低碳绿色城市,在增强城市发展韧性的同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近日,住建部办公厅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在明确主管部门的前提下,从倡导履约管理、增加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提高真实程度、规范档案管理、明确相关从业人员资质等多方面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调整。修改调整后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4月1日起生效。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3月30日,住建部办公厅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于公布当日生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改内容为: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修改内容为: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改内容为:将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

4、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4月6日,自然资源部公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通知》要求,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当事人对一般抵押或者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费用等抵押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担保范围”栏记载;没有提出申请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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