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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三)——北交所上市条件与审核流程

2021-10-281284

一、北交所上市条件

(一)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

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7、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标准;

8、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以下之一

1、市值+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市值≥2亿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1年营收增长率≥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2、市值+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市值≥4亿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1亿元,且最近1年营收增长率≥30%;最近1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为正

3、市值+营业收入+研发投入:市值≥8亿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2亿元,且最近2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2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8%

4、市值+研发投入:市值≥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5000万元


二、北交所上市一般审核流程

第一步:

发行人委托保荐机构向北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招股书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募集资金运营及其他文件等。

第二步:

北交所做出受理决定

北交所收到发行人上市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做形式审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发行人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提示:保荐机构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在12个月内累计2次被不予受理的,自第2次收到北交所不予受理通知之日起3个月后,可报送新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三步:

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出具审核报告,提请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

北交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发出首轮审核问询。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核问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回复文件,至多延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审核机构收到问询回复后,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出具审核报告并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

第四步:

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

北交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审核通过的,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审核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第五步:

北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

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相关审核资料和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第六步: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注册。

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不予注册或撤销注册。

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

第七步:

发行上市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发行人根据市场环境,与主承销商、中介机构确定发行上市时间与方案。

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北交所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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