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公司法(修订草案)中需重点关注的24项制度创新(二)
2022-03-038662021年12月24日,中国人大网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时隔多年,公司法即将面临较大幅度修订。根据《公司法修订草案说明》,草案对公司法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根据对草案修订内容的梳理,金诺律师总结了草案中24项重点修改内容,本篇解析第九至第十六项内容,供读者参阅:
九、确立授权资本制
草案新增第九十七条并确立了股份公司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公司股份总数中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数之外的部分,并可以对授权发行股份的期限和比例作出限制。作为配套制度,草案第一百六十四条还进一步明确授权资本制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权限划分,即一般情形下要求董事会三分之二表决,发行新股表决权数超出已发行股份代表的百分之二十的,应经股东会决议。授权资本制对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提高了灵活性,当然,草案缺少对授权资本制设定必要的限制,这也成为学者担心的重点,授权资本制会否引起资本市场风险有待实践检验。
十、 取消重大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的程序性限制
草案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中股份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程序性要求,但对于公司经营和存续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资产处置及对外担保行为仍应审慎实施,未来该等事项决策恐需交由董事会履行相应职权。
十一、取消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的限制
草案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的限制性要求,未来该条规定将为公司向董监高提供财务资助留有空间。但显然财务资助应充分论证合理性并坚持决策程序公正性,否则,借款合规问题恐成为董监高的负担。
十二、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
草案在股份公司监事会是否为必设机构的问题上提出新的制度安排。草案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规模较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另外,前文也提及草案新增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公司设审计委员会且其成员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的,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综合上述两个新增条款,可以得出结论,草案无疑是在弱化监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未来公司治理将逐渐向单层制治理模式演进。
十三、规范国家出资公司权责体系
草案第六章修改为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将原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的含义扩张为“国家出资公司”,国家出资公司包括原国有独资公司,同时还包括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进一步扩大公司法所规范企业的范围。尽管国家出资公司设专章规定且修订幅度不小,但综合看来,修订内容多为整合已颁布实施的国资相关监管法律,例如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在国家出资公司发挥领导作用等内容已在实践中充分落实,因此,修订内容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实质影响相对有限。
十四、新增无面额股制度
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新增无面额股,同时明确面额股和无面额股可以互相转换,无面额股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鉴于面额股票不能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发行,因此,对发行者束缚较大,但无面额股票则无此限制,发行者可以较为灵活地掌握发行价格。同时,面额股票有最低面额的限制,无面额股票则无此制约,这样发行者可以酌情进行股票分割,提高股票的流通性与发行量。
十五、将异议股东赎回权扩大到股份公司
草案第一百七十二条系对原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修改,将异议股东赎回请求权扩大至股份公司,与原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相较,删除了公司合并、分立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规定。同时,为提高回购效率,草案要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十六、 新增公司向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规定
草案第一百七十四条明确,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贷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金融机构开展正常经营业务除外)。为公司利益,经公司决策程序可实施财务资助,但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决议需经特别多数决。实际上,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对财务资助已有规定,本次草案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在财务资助行为本身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规范决策程序并限制资助总金额,这既有利于发挥财务资助作用又有助于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