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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十五)——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的相关规定

2022-03-032106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关联交易与企业的独立性、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密切相关,因此,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当前实操中,企业存在关联交易并非构成影响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但是关联交易应当满足必要性、价格公允、程序规范,并且需要将关联交易控制在一定的比例。本文将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介绍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认定以及信息披露规则。

一、关联方的认定规则

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含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均对关联方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为例,关联方的范围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 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此外,除上述明确列举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也属于关联方的范畴。

上述关联方的范围,可简化为以下图示:

640 (2).png

二、关联交易的认定规则及审核重点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发行人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发行人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常见的关联交易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12、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审核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点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规定,企业向北交所提出上市申请,除应当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并根据业务模式控制在合理范围外,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披露关联交易时,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640 (3).png

此外,中介机构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三)关联交易披露方式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北交所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的简要汇总表,完整、准确地披露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北交所上市仍参考适用)

答: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当尊重企业合法合理、正常公允且确实有必要的经营行为,如存在关联交易的,应就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以及关联方认定,关联交易履行的程序等事项,基于谨慎原则进行核查,同时请发行人予以充分信息披露,具体如下:

(1)关于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认定并披露关联方。

(2)关于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发行人应披露关联交易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交易背景以及相关交易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还应结合可比市场公允价格、第三方市场价格、关联方与其他交易方的价格等,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对发行人或关联方的利益输送。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

(3)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应当披露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已发生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是否与章程相符,关联股东或董事在审议相关交易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成员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4)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以上是企业申请在北交所上市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的基本规则,笔者将在下期结合审核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关的重点问题以及中介机构的回复要点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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