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股东资格证明——出资证明书与股东名册(附模板)
2022-04-284631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但通常容易被公司和股东忽视,有些企业并未向股东发放过出资证明书,或者公司并未置备股东名册。公司及股东更关注工商登记及对外公示系统中相关股东登记,并以此作为自证身份的重要依据,但事实上,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再次明确了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的记载事项(草案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且与现行公司法相较,存在细节的差异。例如,草案要求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同时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现行公司法则仅要求公司加盖公章。又如,草案增加了股东名册中应列明的事项,即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上述两项修改内容,需要引起公司及股东关注,如未来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更换出资证明书或重新制作股东名册,都应关注该等细节变化。
出资证明书的意义和价值在于股东可以自行持有并证明自身的股东身份,通常公司设立时,各股东不在意自身股东身份,因为,全体股东都会被登记为工商层面的股东。但随着公司经营发展,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的发生,尤其是一些投资经验不足的小股东,在受让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成为公司股东后,并未依法获得或者要求公司出具相关出资证明文件,待到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小股东想处置股权时,才发现自己是公司股东这件事本身都成了一个疑问。因此,在公司设立后,投资人通过受让股权或者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在相关转让协议或者增资扩股协议中,应明确公司应签发合法的出资证明书,以此保障股东身份清晰可查。
与现行公司法存在不同,草案在股东名册记载事项方面增加了出资时间的要求。我们理解,出资时间应强调系实缴出资时间,公司设立时,各股东有实缴出资时间的要求,通常为公司设立后未来几年内完成实缴,此时,应根据股东的实缴进度,在股东每次实缴时,如实记录实缴时间及金额。如公司股东系通过增资扩股成为股东,则应将其增资实缴出资的时间计为出资时间。如公司股东系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成为公司股东,如受让股权系原股东已完成实缴的股权,则出资时间应继承原股东的出资时间,如受让股权系原股东尚未完成实缴的股权,则应以受让方后续实缴的时间为出资时间。
草案在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中还新增了一项即“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时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通常理解,取得股东资格和丧失股东资格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但事实上,工商登记更多的是为了向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使登记股东就其股东资格获得对抗第三人的能力,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因此,我们认为,股东资格取得与丧失不应以工商登记为准。我们对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有如下理解:尽管公司在新设前全体投资人签署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但毕竟此时公司尚未成立,以签署上述协议作为公司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较为牵强,因此,更倾向于公司新设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取得股东资格之日;以增资扩股方式取得股权的,股东资格一般以增资协议签署生效日为取得股东资格之日;以股权受让方式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转让人同时丧失股东资格。当然,通常股东资格取得或丧失时间并不会对股东利益产生实质的影响,因此,在公司依法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后,将变更完成日作为取得或者丧失股东资格时间亦无不可。
根据草案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在小股东无法控制公司是否置备股东名册的情况下,提前在增资协议或股转协议中明确公司股东名册的相关置备和查询权利,是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抓手。为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公司股权管理,我们根据修订草案制作了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的模板,以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