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遗产继承需要注意的重点问题(一)——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诉讼业务部
2022-06-23508裁判摘要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根据该规定,被继承人杨某丙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被继承人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案情简述
2003年5月25日王某甲与被继承人杨某丙登记结婚,二人系重组家庭。杨某甲、杨某乙系被继承人杨某丙与前妻魏某某(已病故)的子女。2021年7月8日被继承人杨某丙因病去世。
2013年3月6日,经被继承人杨某丙向铜川市王益区公证处申请,自愿将其居住的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市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中属于其个人产权部分、继承原配魏某某产权部分及室内家具和国家政策内应享有的有关补助等均由王某甲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21年1月13日在见证人孙某某、万某某、方三平的见证下,被继承人杨某丙立视频遗嘱:其现在居住的铜川市第二中家属楼,由女儿杨某甲继承。其再婚后,后妻要求给她一个保证,为此本人曾为她写过一份协议并进行了公正,该协议多年来子女并不知情,本人现声明该协议作废。后在打印遗嘱(与视频遗嘱内容一致)上亲笔签名,并自写此为最终遗嘱。
位于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市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系被继承人杨某丙与前妻魏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被继承人杨某丙前妻去世后,未对该房屋进行继承处理,该房屋由被继承人杨某丙与被告王某甲居住。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杨某丙生前于2013年3月6日向铜川市王益区公证处申请立有公正遗嘱,又于2021年1月13日立有视频遗嘱及打印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某丙生前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应以被继承人杨某丙2021年1月13日立的遗嘱为准,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市XX号楼XX单元XX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杨某丙个人产权部分、继承原配魏某某产权部分由继承人杨某甲继承。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被继承人所立的第一份遗嘱于2013年3月6日在铜川市王益区公证处作了公证,属于公证遗嘱;第二份遗嘱于2021年1月13日,在三位见证人的见证下作了视频遗嘱,又在书面打印的遗嘱上亲笔签名,在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以被继承人杨某丙2021年1月13日立的遗嘱内容为准。由此可见,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已经丧失。
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为“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根据我国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民事法律提出的新需求,民法典第六编“继承”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继承制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民法典》第六编第三章规定了遗嘱继承,并在原《继承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就是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律师提示
遗嘱订立人在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对之前所立遗嘱进行变更,《民法典》关于遗嘱效力的规定,均是为了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并非所有时间在后所立的遗嘱都可以推翻公证遗嘱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适用的前提是所立的遗嘱必须合法有效。如何确保非公证遗嘱有效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条件允许,还是推荐作公证遗嘱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