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是否可以被公司债务的债权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2022-08-04293前言
自《公司法》在2013年进行修订后,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便从“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股东因此享有了出资期限利益。但在此情形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是否应当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否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在实务中仍有不同的裁判意见。因此笔者就该问题,做出如下探讨。
法律依据
1、《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上述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其规定主要在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但该内涵与“股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并不是完全相符。因为在认缴制的前提下,原股东对其认缴且未届缴纳期的出资所享有的期限利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债权发生时间、原股东是否具有恶意逃废债的目的等综合因素,来判断其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司法案例与裁判观点
司法案例:(2019)湘民终723号、(2020)最高法民申2285号--转让股权在出资届满之前,且发生在相关债务发生之前的情形
裁判观点:中以光通信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3日,聂江斌认缴出资1000万元,实缴出资200万元,剩余800万元的认缴期应为2014年12月9日。聂江斌在2013年1月21日将全部股权转让给符爱文,并于同年1月29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因聂江斌在认缴期限前没有缴纳该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违法,其在认缴期限前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他人,该出资义务亦相应转移给股权受让方,故聂江斌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构成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聂江斌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案例:(2018)沪02民终9359号、(2019)沪民申1560号--转让股权存在异常情况的情形
裁判观点:毛晓露、徐青松在出资认缴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分别向林东雪、接长建转让股权,虽然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在此种情形下转让股权,但引发的后果应予充分关注并作出相应规制。股权转让的交易自由不得动摇法定的公司资本充实基础,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形成对公司附履行期限的债务,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变动,关乎出资债务能否按期履行……由于股权转让交易通常并无公司债权人参与、发表意见的机会,即便昊跃公司作为认缴出资的债权人同意徐青松、毛晓露转让出资债务,无论股权转让双方对后续出资履行作何种安排和约定,在股权转让交易的利益相关方即徐青松、毛晓露、接长建、林东雪之间和昊跃公司内部发生法律效力,但不能当然对抗公司债权人宜安公司……本院注意到,昊跃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存在以下异常情况:林东雪、接长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转账时间系在宜安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过程中,且已经显著超出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时间……昊跃公司竟称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昊跃公司的公章、证照仍由已经出让股权的徐青松持有……公司债权人宜安公司有权就昊跃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求徐青松、毛晓露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在上述两个判决内,我们看到对于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前提下转让股权的,法院综合该债权债务的发生时间,及该股东是否具有恶意逃废债的目的,给出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我们理解,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前提下,股东对其认缴的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注册资本认缴制绝非免除认缴股东的出资义务。因此如果原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行为存在恶意逃废债的目的,则在保护股东享有自由出资期限权利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更倾向于实质性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结论
综上我们可以做出初步判断:如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该债权债务产生之前,则该原股东原则上不需要对该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但在此情形下仍需注意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的具体情况;如原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在该债权债务之后或是在诉讼过程中,则法院会综合转让股权的背景、时间、价格以及是否在转让后延长出资期限、减资的情形等各个因素综合分析,如法院藉此判断原股东具有恶意逃废债的目的,则会要求原股东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对该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