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北交所上市系列文章(三十三)——北交所上市关于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要求
2022-11-17614前 言
独立持续经营能力是上市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反映企业实力和发展前景的核心指标。证监会、北交所在上市审核过程中将发行人的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作为重点核查内容。独立持续经营能力主要包括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两个方面,发行人缺乏独立性或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不利情形都将对发行人的上市构成障碍。
本文将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等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介绍北交所上市关于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要求。
一、关于独立性核查的相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3.4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6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关于“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14、如果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通常应关注并核查以下方面:相关资产的具体用途、对发行人的重要程度、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租赁或授权使用费用的公允性、是否能确保发行人长期使用、今后的处置方案等,并就该等情况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5、发行上市监管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在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前述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以及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
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对应的收入、成本费用或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指标的比例较高(如达到30%)的,发行人应结合相关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利润总额合理性等,充分说明并摘要披露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是否构成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依赖,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还应披露未来减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具体措施。……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关联方认定,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关联交易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是否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已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等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38、部分首发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如向单一大客户销售收入或毛利占比超过50%以上,在何种情况下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答:针对因上述特殊行业分布或行业产业链关系导致发行人客户集中情况,中介机构应当综合分析考量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二是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三是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四是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二、关于持续经营能力核查的相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3.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公司上市后新增影响公司独立持续经营的同业竞争。
8.3.7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1-6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关于“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10%的重要子公司在申报受理后至上市前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消除的情形。(三)不存在其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发行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包括: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国家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三)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等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四)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五)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六)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七)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八)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内没有好转迹象;(九)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问题18、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行人披露涉土地资产时,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原则上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21、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
答: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三、独立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要点
1、根据上述规定,关于独立性的核查主要针对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五个方面,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作为可能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重要因素,相关规定予以了特别提示,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而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部分问题也涉及到了对发行人独立性的核查,例如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时,需要核查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2、关于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上述规定主要通过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出现导致发行人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和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时的核查要求;同时将同业竞争、诚信状况等作为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核查内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则规定了发行人在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存在不规范情形及补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特殊情形下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影响的核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