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的裁判规则
2022-11-111723质量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承包方主张工程款时,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抗辩或提起反诉主张违约赔偿的情形,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需要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但并不是所有的鉴定质量申请均会被准许。本文从工程质量鉴定的角度出发,对有关工程质量鉴定的不予准许的裁判规则与大家一同分享,希望可以抛砖引玉。
一、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后,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工程质量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往往出现在未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提前使用情形,针对此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之前,发包人擅自使用,则发包人不享有对建设工程部分质量进行索赔的权利,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除非发包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否则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在(2016)最高法民申356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主张的质量问题既不涉及地基基础工程,也不涉及主体结构质量,而且发包人实际使用涉案工程两年多,在此情形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问题未予支持。” 在(2020)最高法民终982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因立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初步证据,且质量监督部门已经对工程质量做出质量监督检查,案涉工程实际使用并网发电近四年时间,结合现场勘察情况,一审法院对立宏公司提出的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立宏公司关于一审法院未支持其鉴定申请、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 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应具有必要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鉴定申请一般不被法院准许。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验收合格是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前提,经过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意味着发包人已经确认质量合格,如若对验收记录进行否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包人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验收合格标准。否则,对于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问题,一般会被认定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很难被准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就此情形进行明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规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实际使用,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在(2020)最高法民申343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最高院认为“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在此前提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应具有必要性。因双兴昇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长枫宁夏分公司存在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等违约行为,以及案涉工程存在必须通过鉴定予以确认的质量问题,一、二审法院未予准许双兴昇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申请并无不当。” 三、 发包人未提起质量缺陷问题反诉,仅抗辩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一般不被人民法院准许。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对于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质量问题抗辩,未提起反诉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的,法院不予准许。 因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与工程欠款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发包人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故质量缺陷不属于本诉调查范围,对于发包人的质量鉴定申请一般不被人民法院准许。 在(2018)最高法民终475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工程质量鉴定,金丰谷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起反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