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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析】执行程序中,能否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配偶名下房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2022-12-07967

被执行人配偶在人民法院做出拍卖案涉房产的执行裁定(提起评估拍卖程序或有)、拍卖程序终结之前,有权提出排除执行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在3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3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对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异议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其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且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2)若申请执行人不服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以其为原告、异议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生效的民事民事判决书,或为驳回异议申请人诉讼请求重新提起拍卖程序,或支持异议申请人诉讼请求、收回执行财产并做解除查封;

且在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前提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二条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即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再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分别在案涉房产中所占份额。

若房产系夫妻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上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即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不一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涉及夫妻双方父母出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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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房屋归登记者一方所有,但以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房贷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由登记方向另一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共同还款部分及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


总  结

故在对被执行人一方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被执行财产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将不予支持。

若申请执行人或异议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分别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且在诉讼过程中,共有人可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经法院审查并认定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的,则重新提起拍卖程序;若案涉房产系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共同财产的,则在拍卖房产后向另一方补偿共有份额;若案涉房产系异议申请人个人所有的,则支持异议申请人诉讼请求、收回执行财产并做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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