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被执行人的房子已被拍卖且过户,拍卖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之前,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是否逾期?
2022-12-301092参与分配制度是我国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破产程序的不足,使债权人能够依靠参与分配保障自己的权益。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及时参加被执行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程序尽可能降低损失,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极为重要。因此,参与分配的申请截止时间成为各债权人利益冲突的关键点。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甲的房产已经拍卖并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另案债权人已向执行法院就尚未分配的拍卖案款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法院以另案债权人乙申请时间逾期,驳回乙的申请。乙提出异议。经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乙不服复议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监督。 第一种意见: 属于逾期申请。若被执行财产为不动产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的前一日。这样能够避免案款被实际发放前因新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而导致分配方案不断被修改或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援引案例:(2020)渝05民终2482号:本案中,《民诉法解释》第509条第二款“执行程序”应指刘红申请执行的程序,“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应指刘红申请执行的标的物被处分前,故一审认定2016年6月13日,即涉案房屋过户至买受人的裁定送达权属登记机关之日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石迅虽在2016年6月13日已申请执行,但其取得执行依据后,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是2016年7月8日,已逾期,故一审认定其申请不符合条件正确,本院亦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 不属于逾期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09条(现已修订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07条)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的,虽然已经裁定过户,但拍卖款项尚未发放,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案款分配发放的前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专业法官会议纪要 采会议第二种意见。该问题应在现行法律规定下进行解释。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总 结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只要被执行财产的最终形态即价款尚未分配发放给任一债权人,执行程序便未终结,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在上述案例当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拍卖且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时,其他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不逾期。地方法院为防止参与分配方案被反复推翻,而将截止时间提前的做法与目前法律规定相悖,牺牲了债权人的权益,应予撤销。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七条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