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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从裁判案例看新能源项目主要合同争议场景及风险防范(一)

2023-01-131550

新能源项目历经前期投资开发、中期建设并网直至后期发电运维等主要阶段,项目投资方在各阶段需与其他方合作签订合同,诸如前期的项目开发咨询合同;中期的场地租赁类合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建设工程施工类合同、融资类合同;后期的购售电合同、项目运维合同;等。新能源项目往往周期较长,这一特点也增加了前述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风险。本文旨在通过梳理近一年新能源项目合同纠纷的裁判文书,梳理主要争议场景,以期为新能源项目投资方提供风险排查指引,为新能源项目争议防范给予法律支持。


第一部分

检索概览:案件涉案案由、案件管辖级别、案件地域分布等情况

检索日:2023年1月6日;

检索条件:检索关键词:“新能源项目;电站”;其他条件:裁判日期:近一年;案由:合同纠纷。

以上述检索条件检索,共计检索出裁判文书295份,案由共计【20】类,数量排名前五位案由的纠纷情况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72件,占比31.17%,买卖合同纠纷42件,占比18.18%。承揽合同纠纷26件,占比11.26%;租赁合同纠纷20件,占比8.66%;委托合同纠纷11件,占比4.76%。


整体案由分布数量图:


微信图片_20230113154716.png

 从上述案由分布匹配的新能源项目阶段可知,项目中期涉及的电站设备组件买卖环节、电站建设施工环节发生的纠纷基本占据了新能源项目争议的半壁江山。争议爆发点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是风险防范点,投资方可予以关注。


案件管辖层级分布图:

微信图片_20230113154749.png

从案件管辖分布图可知,案件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居多,占比64%,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占比32%,在排除涉案标的金额等一审由中院级别管辖的情形外,一定程度也可反映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情况。


案件地域分布情况(前十位):


微信图片_20230113154820.png

从案件地域分布来看,由山东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也反映了山东地区新能源项目数量之大。


后文将通过对频发纠纷裁判文书涉及的争议焦点、裁判要旨的简要摘评为新能源投资方提供风险防范思路和初步指引。


第二部分 主要纠纷的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及分析

从上文检索数据可知,新能源项目纠纷中,最常见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的争议焦点梳理争议场景,分析风险防控点。


案例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阿克陶县新特光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晋控电力山西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 (2022)新民终20号

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案件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

案件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本案中,合同的性质应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涉案合作协议约定特变新能源公司承包范围为:项目光伏并网电站的勘察、设计,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及外线等并网介入工程的施工、调试、试运行。因此,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对山西新能源公司、新特光伏公司主张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不予采纳。”

简要分析:司法实践对光伏投资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电站建设总承包合同涉及纠纷的案由认定存在争议,上述案例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认定案涉争议属于承揽合同范畴存在一定合理性,但也有生效案例认为“(施工)合同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不同观点意见不一,为在争议管辖上取得优势,建议投资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管辖法院为投资方所在地或建设工程所在地,避免因建设工程纠纷专属管辖的预期(诉讼成本等)因案由被否而导致的管辖失势。


案例二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鹏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设集团成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 (2022)鲁03民终1638号

案件涉及的争议焦点:“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

案件裁判要旨:“虽然鹏利升公司和中航装备在本案中没有提出有关确认施工合同效力的问题,但是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对合同效力进行审查。(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以及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案涉项目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且合同总额达6240万元,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因此,中航装备是否与淄豪公司签订合同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因为即使中航装备和淄豪公司签署了EPC合同,淄豪公司和中航装备没有进行招投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分析:从现行法律可知,新能源项目被整体定性为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且从行业整体情况,新能源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建设中更倾向采用建设工程总承包方式即EPC方式进行,则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电站建设有关的设备等采购一般均就会达到必须招标的数额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否则存在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从新能源项目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应招未招情况甚是普遍,投资方应予以关注。当然,从新能源项目的消纳模式等角度,也存在相应项目或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声音,是否必须招标仍需行业发展、立法、司法实践等共同论证。


第三部分 结语

笔者以“新能源项目;电站;”为检索条件检索了近一年以来的新能源项目纠纷案例数据,总体上概括了纠纷案由类别、案件地域管辖就级别管辖情况。同时,以两则案例从人民法院对争议焦点的归纳、裁判要旨的梳理出发,希望为新能源项目投资方明悉项目主要争议场景以及项目预期风险防范排查提供思路。本文为系列文章第一篇,后续将继续从案例出发梳理新能源项目纠纷争议场景、裁判观点等,尽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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