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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 | 创业板上市标准提升,创新属性出台量化标准

2023-01-281261

2022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细化创业板定位的要求,更清晰、更准确地展现并突出创业板支持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优势和特色,更好地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支持更多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本文将结合《暂行规定》的内容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本次修订的要点、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和创业板最新上市标准。


一、本次修订要点


一是明确创业板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评价标准,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豁免适用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部分指标。

二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增加相关行业限制。明确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三是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发行人申报时应进行自我评估,提交关于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保荐人应就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

四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其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二、本次修订重点内容


《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所支持和鼓励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一)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最近一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二)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

(三)属于制造业优化升级、现代服务业或者数字经济等现代产业体系领域,且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3亿元的企业,或者按照《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则申报创业板的已境外上市红筹企业,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要求。

《暂行规定》第五条

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禁止产能过剩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类金融业务的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暂行规定》第八条

保荐人应当围绕创业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中涉及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重点对发行人认定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判断依据是否真实、客观、合理,以及申请文件中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核查把关,并按照本规定所附示范格式的要求,出具专项意见。专项意见中应说明具体的核查内容、核查过程等,同时在上市保荐书中说明核查结论及依据。

针对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在专项意见中对该发行人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做出专业判断。

保荐人核查时,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综合判断,避免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发行人业务涉及互联网与传统产业简单结合等情形得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结论。


三、创业板上市最新标准


本次《暂行规定》修订后,创业板上市标准有所提升,《暂行规定》通过制定研发投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金额、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等评价指标对创新属性进行了量化,发行人需满足创新属性并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且发行人应对此进行自我评估并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对此应出具专项意见。创业板最新上市标准要点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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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本次创业板上市标准的修改主要着眼于突出创业板定位,将创业板定位的有关要求明确为具体、直观的判断标准,并规定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进行专项核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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