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破解“评审因素细化量化”难题
2023-03-035030评审因素是采购文件的主体内容之一,是供应商能否中标的关键因素。为了保障每个供应商公平竞争的权利,尽量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对于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主观分”作出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要求。因为法律对于上述规定并没有进一步细化的标准,并且确实存在部分代理机构专业水平不足、采购文件撰写敷衍的情形,导致在实践中,“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成为了一柄利刃,废标率极高,也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造成了极大的损失。那么,采购人、代理机构如何做,才能尽量避免这样的风险呢?本文从细化量化的含义剖析入手,再通过财政部指导案例及财政部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问题答复展开分析,最后对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操建议。
一、何谓“细化量化”?
细化,即对采购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的评价要素,作出具体、细致、具有可评判性的要求。
量化,即细化的评价要素需要能够用数字、单位符号记录和表示,可以清晰度量项目的好坏或者成绩。
二、哪些情形没有“细化量化”?
案例: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
“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在公开招标过程中,一参与招标的供应商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为: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法。财政部查明,本项目招 标文件技术评审表“3、投标人室内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内仓库(仓库配套有室内仓储场地不少于7000平方米、高台 仓、有监控摄像、存放货物在1楼)横向比较:优得35-45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5分。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6、投标人室外仓库情况”的评分细则要求:“根据投标人室外仓库场地(仓库配套有室外仓储场地不少于3000平方米、有围墙进行物理隔离、有监控摄像、有保安巡逻)的情况横向比较:优得35-40分,中得20-34分,一般得0-19分(以仓库产 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为准)”,单项分数/权重为40分。
财政部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设置有“优得35-45分,中得20-34 分,一般得0-19分”等,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通过上述案例得出的结论:一方面,“优”、“良”、“中”、“一般”等因为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所以以上述表述作为评审因素不满足细化量化要求;另一方面,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应当对应唯一分值,所以上述区域赋分的分值设置不满足评审因素的细化量化要求。
财政部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问答:

通过上述问答,我们可以确定两个问题:第一,“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这个法律要求本身,就不够“细化”,没有“标准化”,导致在这个问题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评审专家、供应商各方当事人都处于“雾里看花”“一知半解”的状态。第二,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法当然是出台政策文件或财政部的相关标准。但是在没有这个标准的情况下,采购人、代理机构也不能“自暴自弃”,需要做到的是了解所在地财政部门的“尺度”,即财政部门对于该要求的把握是稍严还是稍宽,做到心里有数之后再持续精进,做到“只有更好,没有最好”。那么,如何更好呢?律师提供几条建议。
三、如何降低“未细化量化”风险,
更好的“细化量化”?
1.尽量减少主观分的设置
针对是否可以设置主观评分因素问题,财政部多次进行了法规政策解答,答复如下:

即:法律没有绝对禁止采购人设立主观评分因素,只是在实践中不提倡。再加之主观分的设置要求很高,所以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尽量减少主观分的设置。比如,服务方案、设计方案、组织方案、施工方案、应急方案等评审因素的编写,本质就是供应商主观创作的过程,评审时也是专家主观评价的过程,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被不断放大,所以对于这些评审因素应该尽量减少。
2.设置主观分秉承一条原则——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非设不可”的主观分,在设置时秉承一条原则即可——减少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来对比以下三种评审因素的设置,就能直观的看到哪个更满足这一原则:

评审因素一的“详细、全面”和评审因素二的“瑕疵”都是需要评审专家进行主观判断的表述,不同的专家的评审结果一定不一致。但是评审因素三,采购文件列举了六项方案内容,针对遗漏项数设置了不同分值,不同专家的评审结果不会有太大出入,这就是降低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3.拆分评审因素,细化评分指标
“拆分评审因素,细化评分指标”是指将某项评审因素涉及的多个方面分解为多个子项评审因素,再对子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并尽可能地设定一些客观的评审标准。如上文所列举的三种评审标准的例子,对于“是否全面”这个评审因素,划分为多个子项,即方案包含哪几项内容满足“全面”的要求,并针对遗漏项数设置不同分值。再比如,现在比较“流行”的“瑕疵论”,经过完善可以变成如下表述:

完善后的表述增加了关于瑕疵标准的论述,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自由裁量权。但是仍有“进步空间”。比如,评审因素中包含合理、可行性的表述,那么什么是合理、可行性?都可以做进一步的拆分解释。比如,不存在前后矛盾的表述;服务内容在客观上有先后顺序的,不存在顺序错误的逻辑硬伤;应急方案中的紧急情况假设,不存在违背客观规律的情形等等。当然,如果评审因素中的用词难以量化并且不知道怎么拆分解释了,那么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删掉它。
四、律师有话说
针对主观分是否有必要设置,律师有不同的见解。从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上来讲,抽取专家参与评审,就是在以程序的合法性、专家的专业性,来保障采购活动的客观公正。在专家足够客观、专业、经验丰富的情况下,主观分有其存在的意义,服务方案、售后方案、应急方案关系着供应商日后能否提供优质服务,专家也可以从供应商大量的文字表述、细枝末节中观察出供应商是否专业、能否胜任。所以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一刀切,规范采购程序、严格选取专家,注重专家的专业程度,在政府采购中同样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