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拆迁补偿款再次分配后,是否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2023-03-317264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当拆迁补偿款再次分配后,款项将可能根据相应情况发生性质转变,需在分析款项性质及法律关系后,判断所应缴纳税种。
基本案情 宁某于1972年5月调入某塑料厂工作,1980年5月左右从该厂调出至其他单位工作,后于2013年从北京某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塑料厂在2017年因获得征收补偿款,遂决定对包括离职、退休及已故等所有职工,均按照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宁某与塑料厂曾签订过《调出职工本企工龄补偿说明》:“根据石景山区政府关于北辛安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相关政策,我单位土地已被征收,予以货币补偿,现已无法经营,考虑到历史等多种因素,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对调出职工,以本企工龄的方式进行相应的货币补偿。经翻阅职工档案、依据招收全民(集体、合同制)职工审批表、招工审批表、北京市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审定表、招收工人审定表、工龄审定表等相关信息特核定如下……”。宁某据此从塑料厂根据每年2880元的标准取得工龄补偿,即涉案所得,塑料厂按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代扣了宁某对涉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因此宁某在2017年4月17日实际收到塑料厂支付的钱款是18 624元,与上述《调出职工本企工龄补偿说明》内写明的数额一致。 塑料厂以扣缴义务人身份,于2019年3月21日采用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电子系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某税务所以提交《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报告表》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代缴并缴纳相应滞纳金,其中包括对宁某的涉案所得按“其他偶然所得”确定税率为20%,代缴个人所得税4656元,并于2019年3月22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电子系统,实现税款缴入国库。税务所通过上述方式完成了该次征收税款及加收相应滞纳金行为,其中包括实施完成征收宁某个人所得税4656元的征收税款行为(下称:被诉征税行为)。 宁某认为塑料厂将获得的政策性征收拆迁补偿款,在企业决定不重置经营的前提下,按照职工不同的情况进行再分配,属于税收政策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准许范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下称:45号文)规定,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不应被征税。 案例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中,宁某并非塑料厂的退休人员,2017年塑料厂获得征收补偿款,决定对包括离职、退休及已故等所有职工,按照工作年限给予工龄补贴,后塑料厂向宁某支付涉案所得,并明确告知此项钱款的性质属于给予调出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货币补偿。但宁某主张涉案所得为拆迁补偿款,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事实上,塑料厂系被拆迁人,宁某并非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的获得主体是塑料厂并非宁某,宁某的涉案所得系塑料厂对补偿款的再次分配,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塑料厂已明确告知宁某涉案所得的性质为调出职工的货币补偿,在此情形下,宁某上述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此外,偶然所得具有偶发性,不经常发生且难以预料。宁某从塑料厂取得涉案所得,具有偶发性,属于偶然所得,因此应该按照偶然所得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律师提示:虽然45号文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当拆迁补偿款再次分配后,款项将可能根据相应情况发生性质转变,需在分析款项性质及法律关系后,判断所应缴纳税种。 重点法条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修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十)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第一条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