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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诺法谈|婚家系列(一)协议离婚办理指引

2023-03-31893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离婚方式分为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两种方式,本文就协议离婚所应具备的申请条件以及办理机构、流程等进行梳理。


一、协议离婚办理条件

1、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双方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亲自前往;

4、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承担等达成协议;

5、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协议离婚级别管辖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三、协议离婚办理机关

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以及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协议离婚办理程序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以下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① 《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此阶段正式提交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② 持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③ 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④ 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

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可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之规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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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线上离婚预约便民服务

目前,以天津市为例,当事人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或者网页、电话等方式进行线上离婚预约服务,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微信:微信小程序搜索“津心办”—搜索“离婚登记预约”—填写相关信息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按照指定时间去线下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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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津心办”外,也可微信或者支付宝搜索“民政通”进行预约,该小程序目前已经开通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湖北、西藏、甘肃等七省市预约办理服务。

2、网页:可登录“民政一体化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婚姻登记”—“婚姻登记预约服务”栏目进行预约。

3、电话预约:电话预约排期较久,建议优先选择小程序进行预约。

附天津市各婚姻登记处地址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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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文所涉及法条链接:

(一)《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婚姻登记条例》

1、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1、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第五十八条: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4、第五十九条: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

5、第六十一条: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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