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法谈|天津假期与假期待遇汇总
2023-07-06579法定节假日
天数:11日/年
待遇支付: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休息日
天数:104日/年
待遇支付: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报酬。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部分节假日
天数:0.5日/年
待遇支付:
如部分节假日恰逢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即可。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2、《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年假
工作日
天数: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待遇支付:
休年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未休年假的,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单位不同意职工休年假的应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本人提出不休年假的,支付其正常工资即可。
事假
依据公司规章制度执行
医疗期
自然日
天数:
1、实际工作10年以下: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医疗期3个月,计算周期6个月;
本单位工作5-10年,医疗期6个月,计算周期12个月;
2、实际工作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医疗期6个月,计算周期12个月;
本单位工作5-10年,医疗期9个月,计算周期15个月;
本单位工作10-15年,医疗期12个月,计算周期18个月;
本单位工作15-20年,医疗期18个月,计算周期24个月;
本单位工作20年以上,医疗期24个月,计算周期30个月。
待遇支付: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者病假工资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执行。
婚假
工作日
天数:10日/次,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待遇支付:
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2、《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其中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第四条,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丧假及路程假
工作日
天数:丧假3日,路程假根据实际确定。
待遇支付:
丧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常发放;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探亲假及路程假
自然日
天数:
探望配偶,30日/年;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20日。年或45日/两年;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20日/四年;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待遇支付:
按照本人标准工资发放,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产前检查假
工作日
天数:检查假一般为0.5日/次。
待遇支付:
工资照常发放,但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假
自然日
天数:158日/次
待遇支付:
"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员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
(一)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三)生育婴儿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高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陪产假
自然日
天数:15日/次,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待遇支付:
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日。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育儿假、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哺乳假
自然日
天数:
1、每日1小时,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小孩多加1小时。
2、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
待遇支付:
哺乳期正常劳动的工资照常发放;休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放。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育儿假
工作日
天数: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可以连续使用。
待遇支付:
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护理假
自然日
天数:
六十周岁老年人患病住院,独生子女每年20日、非独生子女每年10日,可以连续使用。
待遇支付:
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2、《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职工休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自然日
天数: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待遇支付:
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自工伤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职业病自诊断(鉴定)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节假日,总计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期间
天数:根据鉴定机构确定
待遇支付:
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
1、《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以下简称“伤残等级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因伤情不能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