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

打开手机,扫一扫二维码
即可通过手机访问网站并分享给朋友

×
EN

金诺法谈 | 浅谈竞业限制领域常见问题(一)

2024-12-0394

竞业限制,从法律上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来源上看有法定和约定之分。其中,广义/法定竞业限制,可以从《民法典》、《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中看到,竞业限制的适用对象逐步扩展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司的董事,而狭义/约定竞业限制系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负有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文所介绍的相关问题,仅指劳动法领域中狭义约定的竞业限制。特针对用工管理中常见竞业限制问题进行简要汇总,不定期更新,谨供大家阅读参考。

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均有效?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约定,其法律意义之一在于保护用人单位所掌握的具有经济价值、竞争优势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保障用人单位具有立足市场的可持续核心竞争力,但与此同时,竞业限制约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劳动者特定时期的就业自由权、择业自主权。

在两种法益交叉下,很多用人单位选择与所有劳动者均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该约定是否有效、能否发挥竞业限制目的,实践中不乏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既已达成约定,就应尊重意思自治,按照约定执行;一种观点则认为,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人仅限定为法律规定的三类人,即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从立法本意出发,劳动者的就业自由权、择业自主权不应被过分剥夺,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应严格限定为上述三类人员,如与所有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则需举证证明员工属于上述人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参考案例】(2023)沪01民终5670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应当严格限缩在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内,否则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也会影响整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正常流动。公司并未能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属于竞业限制义务适格主体,实际是将竞业限制协议扩大适用于普通劳动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采用何种形式进行竞业限制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约定的形式较为灵活,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进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也会选择单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于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约定的,用人单位需要注意保证条款之间的一致性,避免因冲突约定导致部分条款无法约束竞业行为,甚至被认定为条款无效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参考案例】(2024)津02民终2828号

本案中,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杨某彬工作岗位为生产部,其以生产主管职务与某甲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离职证明载明其职位为生产主管,其身份符合法定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其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竞业限制条款包括哪方面内容?

一般来说,竞业限制条款系约定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具体来说,竞业限制条款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定义(如竞业限制、竞业行为、竞业单位、竞业业务等)、具体竞业行为、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地域、竞业期限(如起算时点、结束日期等)、竞业限制补偿(如计算标准、计发时间、停发情形等),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违约情形、违约金标准等)等事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参考案例】(2024)津02民终2828号

该案中所涉《竞业限制协议》主要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根据本协议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中竞业限制期限自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劳务协议或乙方被派遣至甲方之日起计算,包括乙方在某乙公司工作、提供劳务服务或劳务派遣的期间,以及上述协议终止后,乙方正式结束在甲方的离任手续之日起的两年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竞业限制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提供技术支持等),也不得自营或与第三人经营同类业务等,在乙方离职且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条件成就后,甲方应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最后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工资单为准)标准的30%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补偿金自乙方正式办理完毕全部离职、离任手续的下一个月起每月支付。若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条款的,除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如有)外,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20倍的违约金及甲方市场份额减少的损失、合理的调查费、消除负面影响所需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仲裁费、公证费、申请保全费、差旅费、诉讼费及律师费等”。(上述协议摘要内容,仅供了解)


津ICP备05001301号
2024 © Winners Law Firm 金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