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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业八大矛盾

2007-05-223776

注:本人原计划写十大矛盾,从2003年即酝酿和动笔,想在广州论坛提交,但没能完成;又想在合肥论坛提交,又未如愿。天津论坛在即,自感不能再拖。于是将十大矛盾缩为八大。三年过去,当初的矛盾现在仍然存在,自感文章的意义尚存,亦耐人寻味。


一:巨大的社会需求和狭窄的服务领域的矛盾

无论从民事领域,还是刑事辩护领域,还是带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商业领域,还是不断强化公开、法制的政府行政领域,社会对律师的需求是巨大的。然而,几乎每个律师或事务所都面临着供给不足的问题,原因在于:

1)律师本身所提供的服务领域过于狭窄,大部分律师所从事的还仅仅是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业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也仅限于有事可以找律师,而普通民事代理和刑事诉讼,由于各种原因,律师所能提供的,更仅限于诉讼阶段的代理。而在非诉讼领域,律师未能广泛介入到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即便是现有的社会法律需求,律师也没有能够满足,更何况还有非常大的潜在需求,律师没能有效地开发,也未能不断开发出社会所需要的新产品向社会提供。

2)法律服务市场体系没有建立起来,有需求的社会主体不能通过公开的渠道,找到能够提供其所需要的服务的律师。而大量的律师也不能通过正常的市场渠道将自己的服务推销出去,即供与需没有公开的市场通道,供需的结合带有极大的偶然性。市场的不活跃抑制了需求的产生。(说到这点,按某些官员的简单思维,就是建一个有型的律师服务市场,如同建材市场一样,比如建律师大楼。这样的思维当然很不现实,但带有启发性:可以想象,如果广大人民群众看到竟然有成百上千的提供各种服务的律师,必然激发起他们的消费意识。就像进入了一个大型超市,怎么也得挑一两件东西呀!)。当然,搞法律服务市场绝不能像政府官员一样头脑简单,建立市场需要用市场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

3)律师行业本身拓展不力,包括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知道分析市场需求,不会运用现代营销手段推广自己,一说开发市场就是拉业务、搞关系、媒体炒作等等。提供法律服务是一个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必须研究市场需求,根据市场需求,确定自己的市场定位,创造和开发自己的市场供给,再利用适合行业特点的市场营销手段将供给与需求结合。在这一方面,无论是律师行业协会,还是律师事务所,还是律师本身,都做得非常不够。目前这种游牧打猎式的市场开发手段,必将使法律服务供需市场陷入一个恶性循环。(律师应该思考一下,我们市场的发展,有多少是法律制度的调整、社会法制环境的改善带来的,那些是我们自己开发来的?)


二:律师队伍的不断增加和律师水平严重脱离社会需要的矛盾

据统计,自1994年至2002年,全国每年都有一万多人新取得律师资格,律师的学历在提高,年龄在变小,这比过去律师来自各行各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要好得多。但是,由于我国法学教育和律师职业培训的弊端,年轻的律师队伍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律师是一个中年职业,律师执业的黄金年龄是30-50岁,也就是说,律师的成长期需要8-10年的时间。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和职业培训会缩短律师的成长期。但是,中国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进入律师领域的门槛过低以及根本没有系统的律师职业培训体系,造成不断增长的律师队伍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在国外,一个优秀的法学院的毕业生会被好的律师事务所预订,而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如果招聘一个学生,无论是本科还是研究生,要拿出几年的耐心把他培养成律师助理,然后再培养成律师。有的律师事务所根本不招收应届毕业生,因为他们连一个简单的文书都不会写,严重缺乏社会经验,而且还要经过2-3年的心理不稳定期,何以担当别人的法律顾问?有远见的、经济实力较强的律师事务所,会用3-5年的时间去培养年轻律师。而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没有耐心和经济实力去培养年轻人。他们没有案源,又不会干活儿。于是,许多取得资格进入律师行业的年轻律师被抛向市场,自己去摸索,重复着前人走过的路。这样不断增大的律师群体,根本无法满足社会对律师的需求。这种现象,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不明显,在一般城市,可能是普遍现象。


三:律师对行业协会的巨大要求与律师协会的服务意识和水平的矛盾

随着律师逐步走向行业化管理,律师对律师协会这一行业组织的需求日益强烈。尤其是在执业环境恶化以及行业内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律师无法通过自身努力解决,也无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寄希望于行业协会。这包括:权利的争取和维护、行业规则的制订(包括执业规范和内部竞争秩序)、服务领域的拓展和市场推广、培训、交流、形象树立等等。但是,由于律师协会多是从司法行政演变而来,虽然部分律师协会的领导层全部由执业律师来担任但只能是兼职的,律师协会还带有很强烈的机关色彩。律师协会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律师行业的要求。尤其是当“两结合”的原则被理解和执行成“两掺和”时,就更加明显,往往就出现律师协会的所作所为与律师的要求南辕北辙。

律师对行业协会的需求究竟是什么?其实,“拓展与规范”是一个高度概括。律师面临的首要任务是拓展。拓展不仅包括市场推广,还包括权利的争取和维护、对外交流和宣传。大家看到,由于刑法306条以及法制环境的不理想,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法律风险很大,维权的效果很不理想,本来在国外非常重要的刑事辩护市场在国内律师不愿介入。维权做好了,市场就会扩大。而在规范方面,每一个律师都需要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一个全面的规范指引,一个良好的社会行业形象,这又体现在规则建设、培训、惩戒、交流等各方面。律师对行业协会的要求是非常强烈的。

律师协会的问题表现在:

1、 不了解律师行业的需求:其所从事的工作很多是自己想出来的低层次的活动,是传统政府机关所从事的类似评先进、开会议等活动,不是律师最需要的;

2、 工作缺乏有效的手段,事情也在做,但是没有效果;

3、 机关化作风,没有主动服务意识;

4、 缺乏对行业基层的关注,成为富人、大所俱乐部,使整个行业没有归属感;

5、 在官本位社会的强烈自卑意识,在强力机关面前永远不敢抬起头来。


四:律师的广泛社会功能与行业内狭隘的舆论导向的矛盾

在律师宣传的舆论导向上,贵族化的倾向日益明显。片面宣传规模化、高层次、涉外、经济、大城市,北京的几家大所成为行业推崇的标杆。忽视个人为主导的律师事务所、小型律师事务所、为社会低层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有多少舆论推崇过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即便是宣传刑事辩护,也是几个名人大案才使百姓知道“某某大状”,而真正对社会民主法制起到冲锋陷阵作用,高风险、低收入的刑事辩护律师,却受到舆论忽视,也得不到行业的强有力的扶持。司法部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大多是规模大、层次高、主要从事商务法律事务、“拿得出去”的事务所。似乎对中国法制建设贡献最大的就是从事金融证券的律师,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这样的舆论导向,造成行业舆论倾向造成无人留恋所谓“中、低层次”的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所,即便从事着这样的业务,也从心理上景仰着那些“高层次”的律师,因而也忽视了业务专业化的建设和事务所的管理。而社会舆论也跟随着行业舆论的引导而倾斜,难怪整个社会对律师行业的收入出现如此强烈的嫉妒。

律师的功能是广泛的,律师的社会功能更是法制社会至关重要的。从事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活动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更为重要。在发达国家,中、小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力量,也是法律服务市场最活跃的部分。在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本地所也大多是所谓“小所”。大所多是国际性的律师事务所。并且有些专业本身(比如刑事辩护)也不适合发展成规模大的所。司法部、全国律协评优,为什么不能评评最佳专业律师事务所、最佳个人所、最佳大众服务律师事务所、最佳社会公益事务所、最佳刑事辩护律师、最佳民事代理律师、最佳法律援助律师?

一个普普通通的孙志刚的案子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式的事件,但为孙志刚呼号并改变中国法律的是新闻记者和法学教授而不是律师!为什么?因为律师都去追求高层次去了,都去WTO去了,都去规模化去了,都去涉外去了!


五: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求和自身管理水平的矛盾

这是每一个律师事务所都遇到的问题,无论是与国外接了轨的大型涉外所还是刚刚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小所。律师行业的特点是个体独立性强,初期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需求并不高,像个体户一样,更多地依赖与主要合伙人个人对管理的重视程度。但随着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随着社会对律师事务所的需求的提高,事务所对管理的要求就越来越高。然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集所有者、业务骨干、管理者于一身的特点,造成管理水平的瓶颈。所有事务所都面临着在业务和管理出现冲突时,牺牲后者保证前者的倾向。实践证明,律师事务所同样面临着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和引入现代管理制度的问题。

但是,一提到这个问题,就有人马上想到律师事务所的公司化或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这实际上是两个问题。律师事务所的所有权形式和管理方式是两个层面的事情,我们面临的是合伙体制下的管理问题,而律师事务所应主要采用合伙制是一个基本无须讨论的问题。律师事务所应该首先解决业务骨干和管理者分工、分离的问题,其次是要学习和引入现代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

解决律师事务所的管理问题靠自身摸索和调整是无法根本实现的,即便能作到,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历了上百年的过程,难道我们也要摸索百年?

解决管理问题的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借鉴和学习境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方法,通过深入的交流和“联营”,引入境外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技术。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合资经营的方式直接学习和引入国外的管理,而过分强调国情、特色将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严重心理障碍。《香港与内地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允许境内律师与香港律师通过“联营”的方式合作,为内地律师学习境外管理问题提供了政策上的便利。但学习和引进完全可以突破港澳界限,欧美经验更正宗,更先进。


六:律师维权的强烈要求和维权手段的匮乏、无力的矛盾

律师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什么?律师协会最主要的任务是什么?律师最大的需求是什么?维权,这一不仅关系到律师行业这一社会阶层的自身团体利益问题,而且关系国家政治和法制体制的设计的重要问题,从来没有正面地放在律师协会工作的首要任务上,律师协会从来没有理直气壮地将维护律师权利作为国家和行业的头等大事来做。我们不妨看看历届律师协会的工作报告,维权,总是放在报告的中间偏后部分,而强调对律师的约束、教育、规范,永远是放在前面。这种现象,既源于社会对律师制度本身的错误和庸俗的认识,也源于律师协会自我贬低的人格心理。司法行政机关、协会没有把律师当成与公、检、法处于平等地位的国家法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当成个体、私营经济、高收入阶层,甚至是给政府找麻烦的人来对待。

律师维权应维什么权?维的应该是律师的特权,维的应该是普通公民所不应该有的权利。律师的特权是任何一个民主法制社会必须的,是律师制度设计的必要条件。但目前,我们看到的律师维权维的仅仅是普通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律师协会维权,还仅仅限于将受到迫害、报复的律师营救出来,只要其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就算维权成功,就算圆满解决。即便我们的律师受到非法的迫害、折磨,我们的协会还不忘记告诫自己的律师要自律,根本不敢要求追究违法机关的法律责任。

在维权手段方面,我们同样感觉贫乏和无力。无非是呼吁、反映、协调,相对与权利机关对律师所采取的措施,简直是软弱无力。


七:行业规范的要求与社会环境的矛盾;

律师本身是一个非常高尚的职业,无论从法制社会制度设计的角度还是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都对律师行业规范有极高的要求。律师应该是信用的代表,守法的代表,某种程度上的道德的化身。但是,中国法制的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司法腐败还非常严重,人们的法制意识还非常单薄,法律监督缺乏有效手段,法律服务市场尚不发达。因而,出现了律师应该有的规范行为往往没有市场,难于在市场上生存。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要购买的不是律师的专业服务,而是律师的关系;而另一方面司法腐败又给律师出售这种关系提供了渠道。正因为这样的社会环境,我们看到一方面老百姓对律师与法官的不正常交往深恶痛绝,另一方面当他们自己遇到官司时首先要选择和法官有关系的律师。我们也看到法院在指责“都是律师把我们法官带坏了”,律师在说“你们要是不要我们能给吗”。这样的现象光靠制定一个“律师与法官特殊关系法”是不够的。靠律师自律也是无法杜绝的。当十个人中有九个不规范时,另一个就是神经病。这一矛盾必须通过社会综合治理:国家有根治腐败的措施,社会有对律师专业服务需求的增加,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可惜,管理机关似乎并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多年来一直在做形式主义的教育整顿。


八:律师职业特点和功能与整个国家管理体制的矛盾

律师职业在民主法制国家是制度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起到制衡权力机关维持社会公平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中是正常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起到保证交易安全、活跃市场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中国,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律师在这两个方面的作用从来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重视。所以,在刑事辩护方面,法律程序上虽然有需要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制度要求,实践中却又对律师的权利设置种种限制,并且这种限制是由需要律师监督、制衡的人来设置和执行的。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律程序上需要律师运用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保证民事活动的合法,保证交易安全,但政府管理机关却设置种种障碍。如:律师本来需要借助工商档案查询以确定合法的被告,或借助房屋、土地档案的查询来保证采取恰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政府机关却要求提供立案证明。在投资、并购等非诉讼领域,律师本来可以凭借其公信力保证交易主体合法、资产合法、程序合法,促成交易,但各个政府职能机构的做法都要对律师重重设卡,遮遮掩掩,与政府发展经济的立场明显冲突。表面上,这样的矛盾似乎是部门和群体利益的矛盾,实质上,矛盾的根源在于根深蒂固的阶级斗争理论和计划经济的思想的影响,源于我们的制度设计并没有科学的思想的支撑。


以上矛盾,是笔者的一些观察和感受,并不能概括律师行业全貌,笔者认为这些矛盾也非一两条措施和短时间能够解决,谨提出问题供同行和管理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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