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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疫情慈善捐赠的税收新政策分析

2020-02-141753

应对疫情慈善捐赠的税收新政策分析

每逢危难之际,都不乏全国人民勠力同心、共渡难关的景象,慈善活动在此时最为活跃。国家为鼓励疫情期间的慈善活动,于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突破了原有慈善捐赠税收政策。本文针对应对疫情慈善捐赠所涉及的税收新政策进行分析。

一、公益性捐赠接收单位的突破

原有政策中公益性捐赠的接收单位为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此次疫情中,9号公告创造性的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也作为捐赠的接收单位,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告未规定“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可接受现金捐赠。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变化

(一)突破额度及年度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9号公告规定为应对疫情捐赠的现金与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突破12%的额度与三年结转的限制。

(二)税前结转扣除凭证的增加

原有政策中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的凭证仅有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如下图:

1.png

9号公告明确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可凭借以上三种凭证进行税前抵扣。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点——实物捐赠中实物价值的判断

一直以来,实物捐赠中实物价值的判断都是重点研究对象,在此次疫情物资需求远远大于现金需求的状况下,对实物价值的判断更加重要。

1. 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的价值

参照《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三条,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捐赠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应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接收单位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若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何为“公允价值”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2. 自产货物的价值

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捐赠自产货物,就涉及到公允价值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三、增值税等税种税收政策的变化

在非特殊时期的慈善捐赠中,一般不采取免征增值税等税种的税收政策,仅在特殊时期为鼓励慈善捐赠,才会采取此种措施,例如: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失效)

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0〕16号(失效)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4〕57号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均为特殊情况下的临时性规定,9号文件也规定仅“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可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亦属于特殊时期的税收政策,在疫情结束后,增值税等税种的免征政策不再沿用。

四、对捐赠企业的提示

(一)注意判断接收捐赠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企业捐赠时要注意,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外,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要判断该社会组织是否为经国家认定的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国家及各地方会定期公布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如下图,企业可进行核对。

2.png

(二)捐赠时要取得合法票据

根据上文,企业捐赠时要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或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三)实物捐赠存留价值证明

企业以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捐赠的,要保留发票、报关单等凭据,企业以自产货物捐赠的,要保留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本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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