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企业疫情期间相关经营问题应对指南
2020-02-142132汽车销售企业疫情期间相关经营问题应对指南
2020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蔓延至全国,这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不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同时也打乱了汽车企业原有的生产经营节奏。近日,全球多家汽车企业都做出相应的举措:丰田汽车在中国的整车生产将从原定的2月初推迟到2月10日;日产汽车位于中国的4家工厂中,湖北省的1家工厂复工时间推迟至2月14日以后,另外3家工厂则推迟至2月10日以后;特斯拉已经暂时关闭上海工厂,生产预计推迟一周半……
面对上述情况,汽车销售企业原本制定的各项计划势必被打乱,需要重新调整。基于此,我们撰写本文,对汽车销售企业可能面临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合同的履行问题
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因疫情导致无法继续向企业提供整车或零部件货物,应当如何应对?
建议企业积极与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展开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寻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整个过程建议以电子邮件或纸质函件等书面形式进行。
若确定对方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继续供货,建议双方尽快就合同已履行部分进行对账,早日达成关于合同解除事项的一致意见,如给销售企业造成一定损失,争取取得生产厂家的适当补偿。
企业出现大量库存积压,无法完成预期的销售额,可否向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家主张不再履行已签订的采购合同?
不同于疫情导致的延期复工对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在供货角度造成的重大影响,企业若主张此次疫情构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并停止履行采购合同,还需要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包括有哪些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是否完全由疫情造成,影响是否确实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因此,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建议企业不要盲目解除该类合同,可在决定前与律师取得联系,律师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论证。
对于已经签订购车合同的国内消费者,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交付所购车辆,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建议企业积极与消费者就此事进行沟通,尽快示明情况,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同时,建议企业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电子邮件或纸质函件等书面形式向消费者对可能出现的延期交付行为以及延期原因进行告知,提供证明文件。
其次,为避免构成合同违约,建议企业积极与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商协调供货事宜,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方就逾期供货出具的函件、双方的往来邮件等),并在货物到达后第一时间向消费者完成交付。
对于已经签订购车合同的国外客户,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其交付所购车辆,应当如何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针对这一问题在其线上认证平台推出了不可抗力事实证明的在线申请功能(http://www.rzccpit.com/),该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建议企业尽快前往这一平台申请相关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应及时与国外客户取得沟通,以书面形式对延期行为进行说明并发送上述证明材料。
疫情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乐观,入不敷出,企业是否能够与出租方协商要求减免房租?
虽然现阶段政府并未针对汽车销售门店、办公写字楼等发布停业禁令,企业仍可以继续使用所承租的物业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基于疫情的影响,企业对于租赁物业的使用确实受到一定的影响,并且经营收入锐减,因此企业可以主动与出租人就房租减免事宜进行沟通协商。
如果当地有明确政策,则依据政策;如果当地没有明确政策,企业可以整理政府部门下发的管制通知,并汇总该期间经营业绩锐减情况,参照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规定主动与出租方进行协商,申请减免房租。但需要示明的是,房租减免并非必然,取决于双方的协商(诉讼)结果。
资金与税务问题
疫情导致企业的资金链紧张,贷款即将到期且短期内偿还存在困难,企业有何救济途径?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指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基于此,建议企业积极与对应的金融机构取得沟通,尽快提供该金融机构所需的相关材料,申请展期或续贷等服务。
同时,也可以与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就资金问题进行磋商,积极争取上游经销商或生产厂家基于疫情的资金政策或补贴措施。
疫情期间,企业税务缴纳工作如何进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相关规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企业可依据该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采取对应措施。
线上经营问题
关于企业线上经营的宣传环节,如何合法合规的呈现企业的宣传文案?
随着国家信用体制的建立,针对企业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力度增加,案件后续影响会逐步放大,最终企业将承受更大的信用责任。因此,企业网络宣传在夺人眼球的同时更应重点考虑法规限制。
在企业线上宣传设计时应该注意:第一,避免绝对化用语。避免使用“最”、“极”等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与此表意相近的词汇,如“遥遥领先”、“一马当先”等也尽量不要使用。第二,与事实相符。企业应保证宣传内容符合实际情况,要能为文案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最后,企业还应当注意避免广告词中含有对其他商家的比较、贬低。
如何更加规范的向消费者送达关于其所购车辆须示明事项的相关材料?
首先,建议企业应将标的车辆须告知的事项明示于购车界面,并通过线上客服以电话或私信的形式向消费者阐明,并保留相关证据,尽到告知和提醒义务。
此外,建议企业还应将车辆须告知事项落实于书面形式,将相关告知文书通过电子邮箱或快递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送达。
企业应如何正确处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首先,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是需要其明确清晰的授权的,这是绝对必要的前提。在获得授权后,使用前述信息时必须注意,不得超出企业在收集前述信息时所声明的合理范围。如果出现因业务需要,必须超出声明的合理范围使用前述信息的情况的,企业必须再次征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企业必须满足平台隐私政策对用户信息使用进行的明确规制,除了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之外,使用前述信息时应消除明确的身份指向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爆发,使部分企业遭受营收、现金流上的重创,对于部分小微企业来讲,本次疫情更是一次关乎生死存亡的巨大考验。在此之际,金诺律师事务所将用我们的专业,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