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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理解与适用

2020-02-1421326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理解与适用


 近期,为了做好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各地人民政府相继发布通知要求各企业延迟复工,出现了有企业因提前复工,负责人被行政拘留5日的案件。在个人层面,也有地市发布通知,要求凡是符合居家隔离要求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居家隔离,并主动接受社区网格员、医护防疫人员体温检测,违反居家隔离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对企业负责人及公民个人处以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这一条款适用的前提是在进入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政府发布相应的决定、命令。而目前为了应对疫情,各省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属于上述条款中的“紧急状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现有立法来看,关于“紧急状态”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作为其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紧急状态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定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的,此次疫情突发情况与上述法律规定的紧急状态并不属于同一概念。从法律解释角度来讲,同一法律术语应坚持同一种解释方式,在不同法律文件中的解释应该保持一致,因此,政府命令中规定“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从疫情防控角度来看,为了保证政府的命令和决定的有效执行,对拒不执行政府命令和决定的行为予坚决打击,有必要以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反者进行制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紧急状态”做广义理解,不仅仅理解为适用于国家层面的“紧急状态”, 或许也只是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

 

对于这个目前尚存争议的问题,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省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这一通告内容明确了河北省公检法机关对于上述问题的观点,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紧急状态。河北省的做法属于首例,这对于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可供其他地区参考,但我们更期待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对于此问题也能够作出明确解释。


结语


这次的事件提示我们,在实践中,政府在紧急状态下虽然可以使用比平时更多、更广泛和更具强制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必须受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如何使之既能保证政府有效的应对危机,又能防止和尽量避免相应权力超出法律规定的范畴,防止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犯,是政府更应当重视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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