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防疫期间企业劳动用工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2020-02-144044天津防疫期间企业劳动用工热点法律问题解析
截至2020年1月31日,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疫指挥部”)发布《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本市区域内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暂不复工。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延期开学。结合国家及天津其他相关政策法规,金诺律所企业运营与劳动关系部就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的企业用工关系热点问题进行整理解答,供大家参考。
01 本次春节延长假期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1、春节延长假期的性质如何认定?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日,包括春节假期3天(初一、初二、初三)。因此,此次延长的假期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五)为工作日,2月1日(星期六)调休上班,2月2日(星期日)原为正常休息日。故春节假期实际仅延长了两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
另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该规定,延长的假期应该属于缩短工作时间而形成的休息日。
2、春节延长假期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所延长的春节假期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其他企业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须遵照执行。
3、春节假期延长与年休假是否可以相互冲抵?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春节延长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亦不能按照其他假期如事假进行处理。
4、春节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
1)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提供劳动的职工工资支付标准:
①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②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③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02 天津市延迟复工期间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1、春节假期延长与市防疫指挥部要求的延迟复工的区别?
市防疫指挥部通知延迟复工时间不同于国务院通知的延长两天假期,应理解为是市政府为了防控疫情而设定的应急处置时间。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之外,其他类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2、延迟复工的起止时间?
根据市防疫指挥部发布的《关于本市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在2020年2月2日春节延长假期结束后,即从2月3日起开始起算延迟复工,但具体复工日期因通知并未明确故应以市政府另行通知时间为准。
3、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如何安排?
延迟复工期间,按照市防疫指挥部要求原则上企业不应要求员工到单位办公场所正常提供劳动。
律师认为,在按照市防疫指挥部要求不复工的前提下,北京延迟复工政策中提到的“其他企业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方式,也是可以参考借鉴的。
4、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企业因疫情延迟复工导致停工、停产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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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期间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
1、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症状被隔离的劳动者,算医疗期吗?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
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按照国家规定享有3至24个月医疗期。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职工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劳动者处于在医疗期、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内,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建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关于顺延劳动合同的通知》,以避免出现未签订书面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违法终止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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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管理的法律建议
1、用人单位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如何处理?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给予稳岗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劳动者因隔离、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导致无法返岗的,如何处理?
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被隔离、交通管制的证明材料,并要求劳动者进行情况说明,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办理相应请假手续,协商解决。劳动者未及时履行请假手续的,应询问情况,给予劳动者申辩和说明的机会,不得直接按照旷工处理。
3、劳动者以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复工或不配合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如何应对?
建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心理疏导,消除劳动者恐慌心理,对于不复工且不办理请假手续的劳动者,应向其发送《到岗通知书》,保存固定好证据,收到通知仍不复工亦不请假的,可按照规章制度处理;对于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如出差),可向劳动者发送书面工作指令,劳动者仍不配合的,可按照规章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4、劳动者确认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为疑似病人,经隔离或治疗结束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拒绝劳动者返岗,或要求再次复查?
建议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康复治愈的诊断证明,如需再次复查应征求劳动者意见,不能额外增加劳动者负担。并可考虑安排劳动者调休、年休假、福利假或待岗方式妥善安置劳动者。
5、因疫情导致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确定?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按时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向仲裁机构提出延期开庭审理。若用人单位在疫情防疫期间存在劳动仲裁、诉讼案件,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与相关审理机构沟通联系,以确认开庭时间。
相关法律规定筛选
1、《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2、《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