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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工伤认定十问十答

2020-02-151737

新冠肺炎工伤认定十问十答

Q&A



一、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是否应认定工伤?


应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如何理解“相关工作人员”?


我们认为应包括:

(1)医疗、救治机构中除医护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如救护车司机、物业人员、安保人员;

(2)负责物业、社区、基础设施、机场、铁路等公共场所疫情防治相关工作人员,如负责社区出入检查的工作人员;

(3)企事业单位中负责疫情防治的相关人员,如负责员工体温测量、发放口罩等防疫物资的工作人员。




三、 志愿者在疫情防治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有认定的可能。


如志愿者本身为医护人员或其直接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则符合前述“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规则。除此之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也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但是,《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普通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不能认定为工伤。


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对医护及相关人员之外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肺炎能否构成工伤进行明确。虽然不乏该类认定工伤的案例,但数量少、历时长、争议大。因此,在没有新的工伤认定政策出台前,医护及相关人员之外的普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感染新冠肺炎难以被认定工伤。




五、普通员工因工外出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需根据各地规定具体执行。


关于因工外出期间感染可否认定工伤,天津目前没有相关规定。如果本地有相关“被指派到疫区工作而感染传染病认定工伤”的规定,则因工外出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可以认定工伤,如广东、云南、四川等。如该地区没有相关规定,虽然不排除个别案例认定为工伤,但难度较大,需一事一议。




六、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不应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属于患病,不属于交通事故伤害。




七、 普通劳动者居家办公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工伤?


不应认定工伤。


员工居家办公是企业为配合疫情防控而采取的灵活措施。在此期间,员工工作本身并不具有感染的可能性,同时,居家期间也很难明确具体工作时间,因此也很难确定是否因工作原因而感染新冠肺炎。




八、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新冠肺炎突然发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应视同工伤。


虽然上述五、六、七三种情况下,普通劳动者认定工伤存在较大难度,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中“疾病”包括各类疾病。普通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突然发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九、企业承担何种隔离和防护责任?


隔离期内,企业无权要求劳动者到岗复工,更不能因不复工而给与劳动者惩罚措施;其次,而对企业来说,目前复工企业应做好充分的消毒以及防控措施,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用人单位提供口罩,但如因此而造成感染,则也不能完全排除潜在的工伤风险,建议企业重视,并做人性化处理。




十、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应如何申请认定工伤?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当地人社局报备。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申报,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版发送至区人社局电子邮箱;或经电话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区人社局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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