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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活动违法行为种种

2020-02-265564

慈善活动为公益性活动,应是捐赠人及慈善组织摒弃私念,扶持社会困难群体的高尚活动。但在一些“私利至上”的人眼中,慈善活动也可能成为其攫取私利的工具。本文拟列举慈善捐赠及善款使用过程可能涉及的违法行为,提示捐赠人及慈善组织注意,严防慈善活动利益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慈善捐赠过程的违法行为


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无论是捐赠人还是慈善组织,均应注意以下违法行为,避免捐赠人因过失导致事实上的违法行为、慈善组织成为捐赠人的牟利渠道。

(一)指定利害关系人受赠

在慈善活动中,法律允许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用途或指定受益人,并且慈善组织要严格遵守约定使用捐赠款物。这种规定的益处在于,所捐赠款物的去向十分明晰,可提高捐赠人的积极性,另外还可约束慈善组织对于捐赠款物的使用,但这样的规定同样存在风险。

例如:A企业向某慈善组织捐款50万元,约定将50万元定向用于本企业某合伙人的医疗救助;B企业老板向慈善组织捐赠一批医疗设备,约定慈善组织将这批设备转赠给自己亲属经营的民营医院。

上述两个案例明显违背了慈善活动的公益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上述案例就属于指定利害关系人为受益人的情形,为法律所禁止。

对“利害关系人”的认定,《慈善法》并未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解释,也因法律关系的不同有所区别,主要包含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等等。鉴于对慈善活动“公益性”的保障,律师认为《慈善法》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为所有法律之最广,捐赠人为个人的,利害关系人应包含捐赠人亲属(不限于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同学、同事、领导、所在单位、管理机关、业务关系单位等能够产生关联关系的任何人或单位;捐赠人为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应包含捐赠企业的合伙人或股东、职工、债权人、债务人、母(子)公司、总(分)公司、合伙人或股东亲属公司、管理机关、业务关系单位等能够产生关联关系的任何人或单位。

在定向捐赠中,捐赠人应秉承慈善的“公益”属性,避免以公益之名谋私益之实。慈善组织也应当注意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虽然很难做到“侦探式”调查,但还是应当综合考虑捐赠人的捐赠用途及受益人的现实情况,确定是否存在违法可能性,避免慈善沦为“私人攫利的工具”。

(二)假慈善之名以偷逃税

1. 虚构公益性捐赠项目:2012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市消防支队捐款30000元,并在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出税前扣除。因接受捐赠单位并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该公司将该笔“赞助费”作为公益性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偷税行为。

2. 虚假捐款: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合谋,未实际捐赠钱款,却已开具捐赠发票用以税前扣除。

3. 虚报捐赠物品价值:在慈善捐赠中不乏虚报或抬高捐赠物品价格以提高捐赠金额的行为,甚至部分捐赠人以库存滞销商品、过期商品捐赠,价格“掺水”。故慈善组织在接受实物捐赠时,要谨慎衡量捐赠物品价值:捐赠人以委托加工或购买的物品捐赠的,应要求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以确定物品价值;捐赠人以自产货物捐赠的,应要求捐赠人提供公允价值的证明(捐赠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的证明;其他单位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的证明;组成计税价格的证明)。

(三)假慈善之名开展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1. 假慈善之名推销服务或产品

《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除此之外,2018年民政部发布《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慈善医疗救助活动监管的通知》(民办函〔2018〕148号),文件指出:“近期个别医疗机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慈善组织设立了‘爱心基金’,以免费医疗救助的名义诱导患者到基金‘合作’、‘定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并收取高额费用,名为慈善救助实为谋取私利,给本来就因大病而遇到困难的患者家庭带来更大伤害”。该文件要坚决查处慈善组织开展名为慈善医疗救助,实为推销特定医疗机构、企业服务或者产品的行为,同时要求加强对相同相似问题的研判和监管,防止任何企业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诈骗等违法违规活动。

2. 假慈善之名行贿赂之事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口罩等物资成为奢侈品,于是有人借慈善捐赠名义给关系单位甚至领导送口罩或其他物资,甚至通过慈善组织开票抵税后再送出,一举两得。还不排除某些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以慈善捐赠的名义向医院输送利益以获取在设备和药品采购中的商业优势,对此,慈善机构也要给予谨慎甄别,强化对捐赠人捐赠目的的审查,避免成为商业组织或个人利用的工具。

3. 假慈善之名行洗钱之事

假设A公司非法所得钱款100万元,并用该笔资金向某慈善组织捐款100万元,用于贫困山区小学改造项目,并指定B公司(B公司合伙人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亲属)参与建设。B公司获利,成功将非法所得变为合法收入,且A公司取得捐赠票据,获得合法的税收抵扣。

本案例亦引申出一个问题,《慈善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组织是否有义务审查捐赠财产的合法性?律师认为,对捐赠财产合法性的审查超出了慈善组织的能力范围,合法性保证应是捐赠人的义务而非慈善组织的责任。但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捐赠人对捐赠款物用途的安排、慈善项目的指定供应商的关联关系等信息,对慈善捐赠的性质和风险做出合理判断,避免成为违法犯罪的工具。


二、慈善组织善款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一)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可通过签订捐赠协议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或指定受益人,且《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只要经核实不存在受益人为捐赠人利害关系人的情况,慈善组织必须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并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违反上述规定的,慈善组织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慈善活动中,并不禁止关联交易,而是禁止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交易。

例如,慈善组织欲用捐赠款采购一批棉袄捐赠给贫困山区孩童,于是意图在A、B、C企业中择一进行采购。A企业为该慈善组织发起人妻子的个人独资企业;B企业为无关联关系的一般企业;C企业为该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所在企业。

若A企业棉袄质量最好、价格最低,慈善组织选择A企业属于法律所允许的关联交易;若A企业或C企业棉袄质量比B差、价格比B高,慈善组织最终仍然选择A企业或C企业,则可能涉嫌开展法律禁止的关联交易。

所以,在关联交易中,慈善组织需要谨慎为之,避免违法违规。正如法律为保障实体正义会以程序正义约束一样,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以下程序避免风险:

1. 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慈善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所以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慈善组织要严格遵守决策时的回避制度。

2. 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活动,2018年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各项信息公开义务,其中包括:重要关联方的公开(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关联交易具体内容及金额的公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等。

(三)明知捐赠人实施违法行为予以协助

文章第一部分所提及的慈善捐赠违法行为,若慈善组织明知捐赠人的违法意图,仍为其推销产品(服务)谋取私利、虚开捐赠发票、虚假捐赠、参与洗钱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共犯。

(四)其他违法行为

慈善组织除可能涉及上述违法行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如: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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