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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战疫│一看就懂!天津惠企政策实操指南

2020-02-262066

一看就懂!天津惠企政策实操指南


天津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条战线,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打出一套复工复产“组合拳”,推出一系列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企业稳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便于企业更好的落实运用各项政策规定的实施,金诺律所企业运营与劳动关系部从社保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减免、金融支持等方面就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发展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进行梳理解读,供企业参考适用。


一、社保减免政策


1、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如何减免?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2)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员工个人缴费社保部分减免吗?

不减免。本次社保减免政策是国家支持企业度过困难,为企业减负。员工缴纳的这部分,本就是计入员工个人的养老和医疗账户,属员工个人使用。所以个人部分没有减免。

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3、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减免,是否会对员工造成不利?

不会。此次政策减免是国家对于企业的扶持普惠政策,尤其是中小企业。社保减免后不影响员工相应的社保待遇,包括养老金等按时足额发放,也不会影响员工的社保缴纳基数等。

参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减征?

(1)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参考: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不会。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和群众事务性负担。

参考: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6、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什么新规定?

阶段性降低本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单位费率及职工个人费率均为0.5%,执行至2021年7月31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

扩大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政策受益面,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参考:(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0〕1号)

(2)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6号)


二、中小企业房租减免政策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全力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渡过难关,对中小企业房租实施如下减免措施,并根据该政策对企业相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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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方承租的房产产权不属于国有独资、天津国有全资的企业所有,能否享受政策”?

对国有独资、天津国有全资企业对外出租的房产,我们要求企业无条件坚决执行;对承租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其他房产,因产权持有方多为股份制企业,市场化程度高,需坚持市场化运作,依法合规履行决策程序。建议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由双方协商解决执行。

2、出租方一次性收取承租方一年以上房租,具体该如何操作?

建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优先从后续未缴纳房租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抵扣或承租单位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

3、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能否享受“免3减3”政策?

本政策仅适用于中小企业。针对个体工商户,我们建议由双方协商,鼓励出租方给予适当程度支持。对微型企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规定,微型企业适用本政策。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链接: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278/n3057286/c3592332/content.html


三、强化金融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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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四、其他惠企政策


1、落实重点企业用工输送补贴政策

对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重点缺工企业一次性输送30人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输送人数和稳定就业时间,按照每人最高6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职业院校一次性输送毕业生或实习学生30人以上且就业或实习3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等特殊重点企业,可不受用工规模、缺工数量、一次性输送人数等条件限制。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院校向其输送人员工作(实习)满一个月的,即可申请用工输送补贴。

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9号)。

2、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组织技能岗位职工利用第三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或企业自有线上培训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支持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对新入职或转岗的技能岗位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依规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参考: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29号)。

3、缩短政策兑现周期

引导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在展期续贷、贷款担保、“雏鹰贷”“瞪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发、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科技型企业开展线上融资对接。加快发放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即时兑现科技扶持政策,确保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时享受有效期内税收减免。

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4、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三个月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可延期三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停产或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临时减免。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单位向抗击疫情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相关政策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纳税人无偿捐赠防疫物资并签订捐赠合同的,不缴纳印花税。

参考: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天津市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津政办发〔2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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