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回头看”环保执法风险不止这一点
2018-08-09414督察“回头看”环保执法风险不止这一点
中央环保督察引起全社会对环保问题关注的风暴。自十九大以来,依法行政在环保执法上的体现愈来愈明显;也因此环保执法风险不仅仅体现在中央环保督察这一点上。
环保执法主要体现在环境行政处罚方面,基于多年从事生态环保行政部门法律业务经验,本小文从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入手,谈一谈环保执法风险来源,亦或说潜在风险。
当下火热的“中央环保督察”
自2016年掀起中央环保督察风暴,环保执法成为督察的重大目标,无论是企业违法,还是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只要应当作出环境行政处罚未作出,或处罚轻,或企业改正情况未到位,有关执法部门/人员都会面临追责,“约谈通报问责齐上阵”。当前环保“督察高压”步入常态化,所有省份全覆盖。
复议/诉讼零败诉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规定如经复议,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不再成为被复议单位的保护伞。而环保法修改后,行政处罚的处罚更为严苛,罚款数额多数10万起跳,执法手段增加限制生产、行政拘留等。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越来越多被提起复议甚至诉讼,同时,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要求环境行政处罚零违法的考核指标,也被有关政府提出。
指标考核执法类型
环保执法的压力不仅需要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也需要保证有关案件类型的全面性。对于四个配套以及当地新法律规范的适用,某些政府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比如按日连续处罚指标年度无立案,行政拘留移送零案件,污染环境罪无移送,甚至整个区域内处罚案件综合排名最末,有关负责人都将面临行政约谈。
人大、检察机关齐上阵
人大的监督行为在很多时候都不被公众所知,但在环保法律执行方面确实我们看到了人大在发挥监督作用,曾经历当地政府的人大对同级环保部门的处罚案卷做“依法依条例”的检查。
同时,检查机关除在污染环境罪方面发挥作用,基于环境污染行为,针对环保未依法履职提出公益诉讼;同时也有专门处室负责行政履职的检查,发出检查建议,其中包括对环保执法案卷的专门检查。
突发应急事件责任大
一旦发生环境突发事件,环保部门以往行为及事件应对、处理行为都会进入到法律“侦查”范围,环保执法人员、主管责任人等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
同时在其他突发应急事件中,特别是安全事故,因环境安全与安全生产的交叉,环保部门甚至说其他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都会被要求提供所有监管文书、档案等。其中,环境行政处罚案卷就是其中一项,而是否处罚适当、执行到位等,都会影响事故调查组对环保部门的责任认定。
可以说,环保执法在当下的法律及政治环境下被诉诸更高水平的执法,那么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也是方方面面。在环保督察与环保党政同责已然常态的情况下,无论何种风险,环保执法风险的防范也被提出更高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应成为最基本的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