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2年12月刊(房地产与项目投资业务部)
2023-03-13631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2.12.15发布,2022.12.19实施) 《解释(二)》共十二条,规定了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明确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以及冒险组织作业行为的具体情形;规定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和具体行为认定,明确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采用虚构事实或者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行政决定、命令的属于危险作业行为。《解释(二)》还对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问题规定了较低的定罪标准。
部门规章
1、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2022.11.16发布,有效期5年) 《通知》提出,要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优化土地供应程序,明晰土地使用权权能,实行地价鼓励支持政策,严格用途转换,加强履约监管。 《通知》明确,采取长期租赁的,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2、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11.24发布) 《通知》提出,为支持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更好服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推进以下四项举措: 第一,要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资产更名和处置。规范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涉及的土地权利人名称变更,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可凭借相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加快已改制国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处置,国有企业改制后依法申请以保留划拨或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的,可直接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二,鼓励国有企业以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支持国有企业优化存量土地利用方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土地再开发,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公益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产业项目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原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因扩大生产、增加产能等改造开发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于利用存量房产或土地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第三,妥善处理各类涉地历史遗留问题。将用地行为的发生时间段分为1986年12月31日之前与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之间两个类型,对两种类型分类处理。对于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土地,经争议当事人共同指认争议范围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将争议部分划出,对没有争议的土地先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相关情况的清查统计。自然资源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要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协调解决国有企业盘活利用存量土地中的重大问题。
3、自然资源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调查数据缩编技术规范》《地籍调查基本术语》3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2022.12.05发布) 《指标》规定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的总体指标、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用地指标、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及场内道路用地指标,适用于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 《技术规范》规定了1:50000及其他比例尺国土调查数据缩编流程及要求、主要成果以及质量检查,适用于规范各级国土调查数据缩编工作。 《术语》规定了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地籍调查、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地籍调查成果中涉及的基本术语,适用于不动产地籍调查的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1、天津市住建委等六部门:关于试行开展个人存量房屋交易线上“带押过户”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11.25发布) 实现个人存量房屋交易线上“带押过户”,旨在降低个人存量房屋交易的资金和时间成本,保证交易双方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办理线上“带押过户”,需要交易双方与原抵押权人及新抵押权人等签订《“带押过户”协议》,约定“带押过户”及资金拨付事项。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2、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印发住建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12.08发布) 《方案》明确,要认识到冬春季节火灾多发高发的潜在风险,集中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严查严治安全生产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风险、疫情防控风险。 整治重点为:压实在建项目参建企业安全责任;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含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强化在建项目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办公区、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强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物业管理住宅小区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强化建筑工地疫情防控。
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2022.12.19发布,2022.12.26实施) 《通知》明确,租房提取公积金可按月划转;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并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上浮20%。其中,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通知》还提出,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
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常见劳动用工问题解答(2022.12.16发布) 《解答》共三方面十三项,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合同处理、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解答。《解答》强调,对于依法实行隔离治疗以至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涉疫劳动者不得因上述因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隔离期等结束;对于依法试行隔离的劳动者要按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复工复产后不得要求职工加班、补班、倒班以“补回”停工停产影响的工作时间。
特讯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解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涉及管辖的认定等二十八个问题进行解答。 其中,对“层层转包中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解答》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层层转包人或层层分包人主张给付工程价款,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能够证明已经付清工程价款的,其前手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一般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对“发包方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拒绝支付工程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解答》认为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为由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对“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总包合同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关于工程款的差额应如何处理”问题,《解答》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情形中,承包合同高于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的工程款差额的性质属非法利益,转包、违法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按转包、违法分包合同结算后又以承包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对超出部分的工程款提出不予支付抗辩的,人民法院应综合合同履行情况、施工工程内容及行业惯例等情形予以调整,一般不宜超过差额部分工程款的8%(包含税金、管理费在内)。但发包人明知且认可的,该抗辩不能成立。 对“如何确定“黑白合同”中作为结算依据的合同”问题,《解答》认为中标合同有效,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合同与其他合同均无效的,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无法区分实际履行的合同的,以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订施工合同的除外。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办理的工作指引(试行) 《工作指引》明确了在财产保全案件办理中涉及的26项具体问题。其中包括,财产保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裁定部门、执行部门负责的事项范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情况紧急”的构成情形;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的构成情形;法院在排除被保全人可能存在对保全财产有损害、转让、转移等情形后,应尽量将该保全财产由被保全人自行保管,以充分发挥物的作用;可以作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判断的具体情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