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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2022年11月刊(房地产与项目投资业务部)

2023-03-13794

01 部门规章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当前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的通知(2022.11.11发布)

《通知》要求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住房租赁信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各类主体收购、改建房地产项目用于住房租赁提供资金支持;拓宽住房租赁市场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2、住建部: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1.10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1.30)

《目录》由“禁止使用技术”、“限制适用技术”两部分构成,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以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主要包括钢筋“热弯”加工工艺等2项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简易吊机等3项禁止使用的施工设备、废机油脱模剂等5项禁止使用的工程材料等。


3、住建部:关于征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2022.11.10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1.27)

《标准》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相应机构的资历及信誉、主要技术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管理水平等内容,其中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项资质两个类别。其中,综合资质评定要求机构具有6年以上的质量检测经历,并要求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及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等。


4、住建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2022.11.02发布)

《通知》提出,将自2022年12月15日起,在河北、吉林、广东、四川、广西、西藏、天津、重庆等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电子证照试运行。《通知》要求各地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或相关审批发证系统,建立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并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各省级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证照数据对接工作,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人脸核身验证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


5、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的公告(2022.10.31发布,2023.06.01实施)

《规范》由总则、基本规定、安全管理、环境管理、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六部分构成,明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环境、卫生与职业健康管理必须执行规范。其中,《规范》将安全管理部分细分为一般规定、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坍塌、机械伤害、冒顶片帮、车辆伤害、中毒和窒息、触电、爆炸、爆破作业、透水、淹溺、灼烫15项进行规范。同时本《规范》废止十七项有关标准中相关条文。


6、自然资源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22.10.30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1.29)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126条,主要规定了登记机构和人员、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登记程序、权利登记、其他登记、信息安全与利用等。征求意见稿强调了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明确登记簿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意见稿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将《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取水权、土地经营权等纳入登记范围;意见稿还完善了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等,特别是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轮候查封登记、预查封登记等登记行为的规则和效力;此外,意见稿还对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赋能不动产登记等作出规范。


7、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2022.10.28发布)

《通知》提出,住建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通过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上款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8、住建部:关于《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2.10.27发布,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11.30)

《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从立项审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房屋销售、房屋使用、征收拆除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明确了一系列建筑结构术语,明确了建筑面积计算的必要条件以及计算的具体规定。


9、住建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的公告(2022.09.27发布,2023.04.01实施)

《规范》明确,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必须执行该规范。《规范》主要规定了总则、基本规定、材料工程要求、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内容,明确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屋面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0年;室内工程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25年;桥梁工程桥面防水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桥面铺装设计工作年限;非侵蚀性介质蓄水类工程内壁防水层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10年,并划分了防水类别等。


02 地方法规


1、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2022.11.25发布)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2、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2022.11.17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市政工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严格预拌混凝土生产、出厂、运输、使用等环节质量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①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的质量管理,把好原材料质量检验关、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加强混凝土出厂检验、加强运输管理;②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或指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③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各区住建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末达到标准要求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


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津城城市更新规划指引(2021—2035年)公示(公示日期自2022.11.2至2022.12.2)

结合天津市城市发展实际,城市更新分为六大类型:海河两岸功能提升;中心商业区、传统商圈的改造提升;历史文化街区活力提升;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和公共空间等人居环境提升;老工业片区改造提升;老旧房屋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

各区城市更新导向:

(一)和平区:解放北路、小白楼中心商务区,和平路、滨江道所在的中心商业区劝业场地区的改造提升,五大道、泰安道、鞍山道等历史文化街区的活力提升,以及南门外大街地区等传统商圈的业态提升。

(二)南开区:以环天南大地区科创载体和存量楼宇升级改造、老城厢历史文化街区活力提升和天拖地区更新改造为重点。推进水上奥体“商务总部”地区、西营门老旧工业区的改造提升,发展楼宇经济。

(三)河北区:以一宫历史文化街区活力提升和大悲院等海河沿岸传统商圈改造提升为更新重点。营造美院周边艺术生态圈,打造独具魅力的特色艺术街区。结合存量用地挖掘,打造海河沿线、中山路沿线、新开河沿线三大经济带,重点打造通广智能科技园、中车科技创新城等多个主题产业园区。有序推动金钟河大街南侧片区等连片老旧社区的改造提升。

(四)河西区:以小白楼友谊路中心商务区和文化中心周边地区提升为重点。有序推动天津设计之都核心区柳林街区、红旗新里片区改造提升。

(五)河东区:以六纬路片区和一机床等老旧工业厂区的改造提升为重点。

(六)红桥区:以大胡同地区、西站地区综合建设和盘活低效商业载体为更新重点。创新发展运河新天地、摩天轮等夜间经济,打造新型消费场景,服务天津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七)环城四区:以柳林公园等外环城市公园及新型社区建设为更新重点,充分利用存量用地资源,满足多元化的群众居住环境改善需求。


03 特讯


1、最高院: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说明

《解释》共九部分七十三条,总体依照《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结构撰写,吸纳了实务经验,特别对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合同订立中第三人责任、预约合同、格式条款、刑民交叉、合同效力、以物抵债、情势变更、保全、违约显著轻微时约定解除权的行使限制、违约金酌减等一系列焦点问题做出解释。其中,《解释》明确,未实际重复使用并非法院认定不属于格式条款的充分条件;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非违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解除合同显失公平时,不支持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2、住建部拟发布工程领域12项国家标准及2项国家规范

本批征求意见的标准文件包括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规范《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车载能耗计量装置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城市轨道交通标志(征求意见稿)》《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标准(征求意见稿)》《核工业工程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氢气站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等12项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局部修订征求意见稿)》。


3、最高检网站发布12件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税、费、金、物流失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欠缴土地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违规用地等问题。当下检察机关在国财国土领域重点围绕医保、养老、低保、工伤等方面违规套取基金损害民利等重点民生问题开展工作,注重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并通过聘请外部专家团队辅助提供意见以弥补专业领域知识不足的问题;最高检强调,未来将强化督促指导、质效导向、科技赋能、培训研究、宣传引导,持续助力提升国财国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4、证监会调整优化5大措施支持房企股权融资(2022.11.28发布)

①恢复涉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配套融资;②恢复上市房企和涉房上市公司再融资;③调整完善房地产企业境外市场上市政策;④进一步发挥REITs盘活房企存量资产作用,鼓励优质房地产企业依托符合条件的仓储物流、产业园区等资产发行基础设施REITs;⑤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引入机构资金,投资存量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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