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2年9月刊(房地产与项目投资业务部)
2023-03-13747部门规章
1、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的通知(2022.09.13发布)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并要求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登记信息与承包合同信息互通共享,优先通过在线方式批量推送电子数据。《通知》还明确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地区相关权证登记颁证工作等相关内容。 2、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5日) 草案共10章72条,明确耕地保护基本原则、耕地保护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的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要求、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和建设占用耕地管控、耕地质量、耕地生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要制度。草案明确,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等6种土地应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其他农用地,耕地调整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确保“进出平衡”。 3、住建部:住房保障与房地产术语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8日) 《标准》就住房保障、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房地产交易、物业管理、房屋维护与改造等方面术语进行了定义。 4、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2022.08.23发布 2022.10.01实施) 《办法》全文共八章四十二条,较之征求意见稿改动千字以上,重点强调了央企合规管理的“有效性”。《办法》要求央企设立首席合规官,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仍然明确将“制度建设”作为专章进行规定,并规定了国资委的责任追究职责、违规问责机制以及监督问责;特别强调考核评价,明确了国资委的考核评价职责、董事会的有效性评价职责、明确合规管理牵头部门有效性评价职责等。 地方法规 1、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环境监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2.08.25发布) 用途拟变更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权回收或转让、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风险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涉及该地块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工作指南。 2、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目录(2021版)》第二次公示的通知(公示期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 本《目录》主要分为推广应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限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三部分。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需要,增加了建筑节能量核定、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系统、干式地暖等节能技术、工艺,复合保温外模板、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等节能材料、设备。列入本《目录》的推广应用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131项,限制使用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29项,禁止使用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17项。 3、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09.16发布,追溯至2022.01.01起施行) 《公告》明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按15%执行。 同时,天津市住建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其中要求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政策参考上述税务局文件。 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22.09.16发布,2022.09.17实施) 《通知》围绕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四方面部署十二项具体措施。 (一)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 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天津户籍且在天津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天津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二)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 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三)在完善住房信贷政策方面 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 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 (四)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 明确要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完善金融政策并加大税收支持。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 特讯 1、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2021年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的通知(2022.08.31发布) 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天津市2021年居住房屋市场租金水平予以发布。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网: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8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18〕030号)的要求,由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帕克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经协会工程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T/CECS 1030-2022,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