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2年8月刊(房地产与项目投资业务部)
2023-03-13689行 政 法 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07.29发布) 《意见》提出,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加大实施保障力度。《意见》特别明确,要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部 门 规 章 1、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2022.07.18发布 2022.09.01实施) 《意见》明确,要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和不诚信履约行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为,进一步落实监督管理职责。任何单位不得设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招标文件审查等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取消招标文件备案或者实行网上办理。 2、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2022.08.02发布) 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用地用海保障,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发布《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大方面: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约束、强化用地计划指标保障、简化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明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相关政策、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供应、优化用海用岛审批,七方面具体措施共计26条。 3、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08.03发布) 为强化用地要素保障,提升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布《通知》,主要包含五项措施: 一、加强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坚持国土空间“唯一性”,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对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指导作用,统筹协调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 二、联合开展选址选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等空间管控要求,积极配合和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工作。 三、严格落实节约集约。办理用地预审时,涉及占用耕地的,原则上项目所在区域补充耕地储备库指标应当充足,储备指标不足的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补充耕地落实方式,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并承诺在农用地转用报批时能够落实占补平衡要求,建设单位应承诺将补充耕地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四、改进优化用地审批。简化用地预审阶段审查内容。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允许调整情形,不再提交调整方案;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情形,不再提交省级人民政府论证意见。 允许分期分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线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地、州、盟)分段报批用地。 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08.05发布) 《意见》强调,要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全面落实企业质量责任及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夯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基础。《意见》特别之处,对两区三厂建设、高墩大跨桥梁架设、大型沉箱围堰作业、复杂地质隧道掘进、高边坡深基坑开挖、大型沉箱浮运安装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风险高的施工环节,要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推行现场网格化管理,精准施策,强化闭环管控措施,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5、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的通知(2022.08.08发布) 《通知》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范围包括天津。为实现电子证照信息跨地区互联互通互认,《通知》规定,将已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电子证照信息。 地 方 法 规 1、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22.08.02发布) 《通知》要求,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要自9月14日起,在新开工项目中全面停止本《目录》所列禁止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开工项目不得在限制条件和范围内使用《目录》所列限制类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 市区住建部门、各企业、各项目要通过培训、讲座、分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各施工项目宣传普及《目录》文件内容,对于新开工项目,要将《目录》内容及时传达至各参建单位,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意识。 2、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发布《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2022.08.02发布,2022.10.01实施) 天津市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修订完成了《天津市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现批准为天津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T29-201-2022,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29-201-2010同时废止。 3、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2年下半年全市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2022.08.08发布) (一)检查范围:全市在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 ①项目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市住建执法总队、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对市管项目开展检查,各区住建委对辖区内在施的项目开展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在施项目的20%。 ②市住建委检查。在项目检查的基础上,市住建委在市管项目及每区随机抽取2个项目进行检查。 (三)检查时间: ①市住建执法总队、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各区住建委于2022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检查;并于10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专项检查联络名单》《在建项目清单》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 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根据各区报送的检查情况于2022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开展检查。 (四)检查内容:法定建设程序、从业资质资格、承发包合同行为和建筑劳务用工。 4、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严格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2022.08.09发布) 《通知》提出,工程各参建单位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认真开展业务培训,将《判定标准》作为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考核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判定标准》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判定标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通知》还提出,各有关单位要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将《判定标准》作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突出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建设安全形势稳定受控。 5、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规划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22.08.24发布,试行期三年) 《意见》对住宅挑空空间、住宅坡屋顶空间、住宅地下室空间及住宅室外专有庭院等四类多样性空间的增值利用,从规划管理要求、审批手续办理、责任与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规划管理要求: (1)住宅挑空空间:一是住宅挑空空间设置要求,住宅挑空空间通高部位的建筑层高不应超过7.2m,且其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该住宅套型总建筑面积的20%;二是设置挑空空间的住宅套数比例要求,高层住宅中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应超过高层住宅总套数的20%,低多层住宅设置通高部位的住宅套数不限。 (2)住宅坡屋顶空间:一是住宅坡屋顶设置要求,坡屋顶起坡点与楼面垂直距离不大于600mm,坡屋顶坡度角不大于60°,屋脊结构下皮距楼面净高不大于4.8m;二是奖励政策,满足上述坡屋顶设置要求的,坡屋顶下建筑面积可享受容积率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但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 (3)住宅地下室空间:一是住宅地下室设置要求,住宅地下室(住宅单元的地下空间增值利用部分)住宅地下室总层高不应超过6.0m,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不应布置在地下;二是土地出让金补缴政策,住宅地下室建筑面积需补缴土地出让收益,土地出让收益收取比例按我市有关规定减半执行。住宅正投影下的地下室是不便于布置停车位及设备用房的“鸡肋”空间,上述政策是对此低效空间利用开发的突破,明确了住宅投影下的地下部分可以作为住宅的一部分,提高了住宅尤其是首层住宅的价值,也为首层住宅产品的创新设计提供了多种可能。 (4)住宅室外专有庭院:一是住宅室外专有庭院设置要求,允许低多层住宅设置室外专有庭院,住宅室外专有庭院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绿地率,可设置起到景观、遮挡作用的通透性围墙,高度不大于1.80m;二是规划审批要求,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应界线及立面效果,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通俗地说就是“小院”在满足规划指标要求、不侵占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居民更多的住宅产品选择可能性。 (二)审批手续办理: (1)土地出让前,在规划条件通知书中注明:“鼓励住宅多样性空间增值利用,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2)土地出让后,如涉及利用住宅坡屋顶空间或住宅地下室空间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整体或分期开发两种建设模式履行相关程序。 (3)已取得土地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报有关区分局认定同意执行本规定的,可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4)按照该意见利用住宅坡屋顶空间、住宅地下室空间产生的建筑面积,计入产权登记;按照该意见设置的住宅室外专有庭院,属于专有部分特定空间,体现在房产证附图中。 (三)责任与监督: 按照规划要求设计住宅室外专有庭院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权利义务纳入房屋买卖合同附加条款,同时约束私自加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良行为。 规划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房屋产权人不得私自对本规定涉及的建筑内部结构进行改造,违反上述要求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三年。 特 讯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3个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河南省所有城镇规划范围内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全面实施“交房即交证”。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竣工验收、交房交证3个阶段实施,在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60个工作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交房,交房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申请在1个工作日内为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实施意见》还明确要深化信息共享应用,要求各项合同、许可、凭证等与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要求建立服务项目清单通报制度,并完善信用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