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3年3月刊
2023-04-07858一、部门规章
1、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03.26发布,2023.01.01实施) 《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公告》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仓储设施用地等内容作出规范。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2、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2023.03.23发布) 《通知》共7条内容,要求积极发挥详细规划法定作用,分区分类推进详细规划编制,提高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和可实施性,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加强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方面调查;城镇开发边界内存量空间要推动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发展,增量空间要强化单元统筹,防止粗放扩张,并强化详细规划编制管理的技术支撑。 3、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2023.03.23发布) 《通知》共四方面十项内容,明确要研判事故预防工作重点,推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对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开展2轮全覆盖精准排查;健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体系,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日志”制度;构建新型数字化监管机制,全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在2023年底前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量换发电子证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4、住建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2023.03.21发布) 《通知》要求加强既有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严格新增经营性自建房监管,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通知》明确,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不得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用作经营用途,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理;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5、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和《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的通知(2023.03.08发布) 《参考文本》供指导用人单位制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或与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时参考。其中,《工作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参考文本)》主要规定了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保护等内容;《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主要规定了对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公开承诺、宣传培训、职工举报投诉、调查处置、工会参与监督等内容。 6、住建部:关于征求《2023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23.03.07发布) 《计划》明确,将制订《防洪治涝工程项目规范》《水利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通用规范》《幼儿园项目规范》《中小学校项目规范》等5件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对《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等40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11项行业标准、58项产品标准进行制修订,翻译《小型水电站施工安全标准》等10项标准,并制定国际标准《热回收和能量回收通风机组—季节性能系数的测试与计算方法—第1部分:热回收机组供热显热回收季节性能系数》。 7、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2023.03.02发布) 《通知》共四方面17项内容,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保障。《通知》强调,要建立并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要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不得损毁耕地;严禁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之名,变相实施、造成事实性填(围)海或人工促淤等。 8、自然资源部、市监总局:关于印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协议》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的通知(2023.02.28发布) 《出让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 9、自然资源部:关于修订《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的通知(2023.02.24发布) 《通知》主要对农村道路翻新、采矿用地、生态修复项目用地、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农作物晾晒场、赛鸽赛马等比赛场地、当年卫片执法发现的往年已形成的历史违法用地等的判定规则、举证要求等进行修订。其中,采矿用地应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否则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生态修复项目用地应当按照不同占用类型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二、地方法规 1、市人社局: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03.14发布) 《办法》共四章二十八条,相比原版作出7项修改,主要删除原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新增第二十六条“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中央企业,其涉及的全资、控股子企业按要求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备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出具回执,并纳入监管范围”。 2、市人社局: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23.03.06发布) 《通知》明确了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的具体情形,并明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对于终局裁决适用原则,《通知》规定,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以作出仲裁裁决时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按集体争议立案的案件,单个劳动者的单项裁决事项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事项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同一案件,适用非终局裁决。 三、特讯 1、人大财经委: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报告肯定了2022年计划的执行情况,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23年计划总体可行,并对2023年计划执行提出以下建议:(一)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实施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二)着力扩大国内需求。(三)依靠改革开放激发动力活力。(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清理和防范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五)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六)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七)高度重视稳就业保民生等工作。 2、国新办举行“权威部门话开局”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2023.03.06) 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围绕“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主题介绍情况并答记者问。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主要从年度经济工作部署与具体措施、物价形势、消费增长、基建投资、“十四五”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工作、粮食安全、吸引外资、促进就业等方面介绍情况。发改委副主任表示,消费对稳增长的作用至关重要,起到基础性作用,要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特别是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消费;在吸引外资方面,将有序推进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开放,继续清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