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2023年11月刊
2023-12-21318部门规章
1、住建部:关于公开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修订稿)意见的通知(2023.11.22发布)
《工作细则》共五章二十六条,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了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等方面内容。
2、住建部:关于《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1.13发布)
《办法》共三十条,所称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
3、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2023.11.10发布)
《指引》要求将城市更新要求融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针对城市更新特点,改进国土空间规划方法,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加强城市更新的规划服务和监管。
《指引》提出,要完善城市更新支撑保障的政策工具,以提升城市活力和功能集聚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导向,加强土地复合利用。对已经开展调查认定和上图入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低效用地,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利用。以“无收益、不缴税”为原则,城市更新项目可依法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加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税的征管。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根据其成因并兼顾土地管理政策的延续性,在保障无过错方利益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4、住建部: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3.11.07发布)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工程量清单编制;(5)最高投标限价编制;(6)投标报价编制;(7)合同工程计量;(8)合同价格调整;(9)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工程结算与支付;(11)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2)工程计价成果与档案管理。该标准实施后,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同时废止。
5、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23.10.24发布)
《通知》明确,住建部决定在天津等27个地区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自2023年11月开始,为期1年,计划加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汇聚融合、业务协同的工作机制,打通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验收、运维全生命周期审批监管数据链条,推动管理流程再造、制度重塑,并明确以下重点开展工作:(一)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报建审批;(二)建立建筑单体赋码和落图机制;(三)建立全生命周期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四)完善层级数据共享机制;(五)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图纸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六)推进BIM报建和智能辅助审查;(七)推动数字化管理模式创新。
6、住建部:对拟发布、修订的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国家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标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医疗废物焚烧厂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生活垃圾焚烧炉渣集料》《建筑门窗五金件 通用要求》《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海绵城市建设用雨水预处理技术要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行业标准:《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强制性国家规范:《炼油化工工程项目规范》《信息通信局站及配套工程项目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精细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工程防静电通用规范》《有机化工工程项目规范》《化工矿山工程项目规范》《低温环境混凝土应用通用规范》《厂区工业设备和管道工程通用规范》《爆炸性环境电气工程通用规范》《信息通信管线工程项目规范》《信息通信网络工程项目规范》《无机化工工程项目规范》
地方法规
1、天津市住建委:关于延长《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2023.11.07发布)
《通知》明确,为继续做好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工作,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13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0月31日。
2、天津市住建委等:关于印发天津市打造“红色物业”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0.27发布)
《通知》提出,主要任务为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加快实现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健全党建引领工作机制,合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其中包括成立物业行业党委、推动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党组织、推动落实物业服务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定期述职评议机制、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机制、建立物业管理服务重要事项事前决策机制、不断健全扩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覆盖范围工作机制等重要举措。
特 讯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23.11.24发布,2023.01.01施行)
《通知》规定:(1)伤残津贴。2022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退休工伤人员补贴。2022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一级伤残4386元、二级伤残4195元、三级伤残4005元、四级伤残381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2022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4元,最低发放标准18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5元,最低发放标准13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