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斗士”与“大佬”:持续升温的“3B”大战
2013-03-2128112013年2月24日,各大网站竞相发布报道,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案正式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百度索赔近亿元。至此,历时近半年的“3B”大战正式升温至诉讼阶段。本文将回顾“3B”大战相关情况,并以竞争法专业角度对本案进行简要评析。
战况篇
“3”之360与“B”之百度
360是奇虎360旗下产品的简称。奇虎360成立于2005年9月,其主要产品有360安全卫士、360浏览器等。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奇虎360最早打破了传统收费杀毒的模式,其通过提供免费杀毒软件抢占了大量市场,自此被用户熟知。此后,奇虎360依靠其在杀毒软件上的高占有率,不断推出浏览器、软件管家等免费服务,扩大自身业务范围。与此同时,奇虎360也不断与其他互联网公司发生摩擦,“3Q”大战、360浏览器涉嫌不正当竞争被北京工商局约谈、与其他收费软件公司口水战等均是当时乃至现在的热点事件。因此,奇虎360又被称为互联网“斗士”。
而本次事件另一主角百度则成立于2000年,可以说是目前中国,乃至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此外,其旗下的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也作为百度商业帝国的一部分,为众多用户所熟知。因此,百度又被公认为互联网搜索业的“大佬”。
一个是以免费服务起家的、不断扩大自身业务范围的互联网“斗士”,另一个则是占有近80%互联网搜索业务的“大佬”,也是既得利益者。可想而知,当360踏入搜索业务时,必然会引起双方冲突。
“3B”大战持续升温
早在2008年5月,奇虎发布360安全浏览器时,其合作的默认搜索引擎即为百度当时最大的竞争对手——谷歌。这使得360在一开始就与百度处于对立状态,双方冲突的根源已经埋下。
2010年,谷歌宣布退出中国内地市场,将谷歌原有搜索网页转至香港地区的页面。因此,360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因网络的原因经常属于不稳定的状态。这直接促使360研发自有搜索引擎。
2012年8月16日,360低调发布360综合搜索服务。此举引起百度警觉。
2012年8月17日,百度进行应对,组建安全联盟对恶意搜索结果作风险提示。
2012年8月21日,360在其浏览器中全面替代谷歌,其迅猛增长的势头对百度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并造成百度的股价一度大幅下跌。
2012年8月28日,百度首先对360搜索业务展开反制,用户通过360综合搜索访问百度知道、百科、贴吧等服务时,将会强行跳转至百度首页。这也是360发力搜索服务以来,百度首次展开相应的反制行动。双方正式宣战。
2012年8月29日,360将网址导航搜索框中之前默认的新闻、地图、MP3等百度产品全部撤掉,替换成包括搜狗在内的其他产品。至此,3B大战正式拉开帷幕。
其后,因政府主管部门介入,“3B”大战略有降温。
2013年2月,百度以奇虎360违反“爬虫协议”,违法抓取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的内容为由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索赔近亿元。“3B”大战再次升级,正式进入诉讼阶段。
评析篇
何为“爬虫协议”
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爬虫协议是指,网站就搜索引擎抓取网站内容的范围作公示,包括网站是否希望被搜索引擎抓取,哪些内容不允许被抓取,于是网络爬虫据此“自觉地”抓取或者不抓取该网页内容,其目的是保护网站数据和敏感信息、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侵犯。
做一个比喻,如果说一个网站是某酒店的房间,那么爬虫协议则是类似“请勿打扰”的告示牌。这个文件告诉来访的搜索引擎哪些房间可以进入和参观,哪些房间因为存放贵重物品,或可能涉及住户及访客的隐私而不对搜索引擎开放。
而在本案中,百度主张其在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的“爬虫协议”中,明确的拒绝了360搜索引擎进行抓取,而360搜索却选择忽视该等提示,继续进行在其搜索结果中显示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的内容。双方在诉讼中的争议即来源于此。
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则性审理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如上述“爬虫协议”的定义是准确的话,则在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部分,百度将占有相对有利地位。
虽然如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360的行为并不属于其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规定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越来越多。
与本案类似的,大众点评与爱帮网点评不正当竞争案即为依据上述原则进行定案的依据。因此,本案将极有可能以不正当竞争案件原则性规定进行审理。
因不正当竞争诉讼而引起的反垄断风险
虽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百度有可能在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获得有利地位。但百度此举,也极有可能让自己陷入被反垄断调查的窘境。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根据艾瑞市场咨询发布的数据,2012年第一季度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54.9亿元,百度市场份额以77.6%成为最大的网络搜索服务提供商,其早已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定义。而作为其免费向社会提供的百度知道、百度百科网络服务,单独以声明等方式拒绝向360提供服务,则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如360以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采取反制措施,恐百度较难规避相关风险。
诉讼商业策略化趋势日渐明显
在目前的竞争法领域,诉讼作为一种低成本的宣传手段以越来越被众多企业所认同。无论是之前的“3Q”大战,还是如今的两“囧”争名,最终都以不正当竞争诉讼作为一种商业策略进行实施。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各方在知名度、曝光度上均获得了极大的满足。相比以往在宣传中花费的大量费用,诉讼不失为一种经济实惠的宣传手段。
与此相对,诉讼在具有维护权益,挽回损失的被动防御功能外,已经更多的被企业作为一种商业进攻手段而采用。通过本案及其他诉讼可以看出,企业在提起诉讼时,并未过多考虑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而更多的是作为打击竞争对手而采取的商业进攻策略。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及公司法务人员,在提供法律建议及诉讼建议时,需要考虑企业战略及商业策略,在更高的高度上,对企业的法律决策提出建议。
因此,作为竞争法专业律师,其提供的也早已不再仅仅是诉讼代理这一单纯原始的律师服务。其更多的是要求律师,从企业运营、企业战略、商业策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估,介入企业经营,以为企业创造利润。这要求竞争法律师,不仅要熟悉相关法律,也要熟悉企业运营当中的各种环节,包括财务管理、融资手段、营销方式、主营业务流程等各个方面。这对今后律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
总结本文,这正是:
三百大战硝烟起,爬虫协议引争端。
奇虎进军搜索业,百度服务门扉关。
若以竞争来维权,垄断风险何人管。
诉讼宣传效果好,律师服务综合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