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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2012-11-302579

2012年10月24日,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2012年年会在华东政法学院举行,我所申进忠博士、曲卉律师和李红楠律师助理与会。本次会议主题为:“创新、变革、制度构建”,与会130余位政府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能源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进行发言与讨论。


在开幕式上,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致开幕辞。其中,他提出几点对能源发展方式的转变与法律制度构建的认识:一是能源发展方式转变刻不容缓。这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二是能源发展方式转变的目标和主要内容。其认为我国能源发展方式转变总的目标应当是科学发展,实现高效、清洁、低碳、安全;转变的主要路径是改革、改变和创新;转型的主攻方向是洁能(包括低碳能源开发和高碳能源低碳化使用)与节能。转变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八个方面,主要是1、从重增长速度和规模扩张转到重效率、重质量、重科技创新,追求绿色低碳型的科学发展;2、从重供应侧的高速增长转到重需求侧的高效利用,节约和综合利用优先,抑制不合理的能源需求,实现低消耗高效率低排放,追求绿色、清洁发展;3、从注重单一能源行业的结构小优化转到注重总体能源结构的大优化,坚持在设定降低高碳化石能源比重的中长期目标的基础上,实行大优化控制小优化;4、从侧重顾及满足当代、当前需求的资源开发到侧重顾及子孙后代的适度开发;5、从能源特别是石油进口的高对外依存度转变到低对外依存度,在这方面美国“能源独立”战略实施的良好效果值得借鉴;6、从传统的较为封闭的能源管网系统转到互联互通、公平开放的智能系统,为清洁能源发展,为能流、信息流的双向流通,优化资源配置提供网络平台和设施;7、从能源市场的非竞争性结构转变为市场导向型结构,继续深化能源领域改革,废止能源领域那些扭曲市场的“双轨制”,逐步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产业组织结构;8、从多家分治的政府管理转到建立统一权威的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组建起统一、有权威的能源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统筹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监管,目前低层级的能源管理部门、形同虚设的高层级国家能源委的状况应当尽早加以改变。三是加强能源法制建设保障能源发展方式转变。中央要求中国法学会“要着眼于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加强对经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等方面法律的研究,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能源领域优化能源结构,推进能源增长方式变革是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在当前此种形势下,为推动我国能源法治建设,研讨当代能源法研究中的热点与前沿问题,服务能源企业法律事务发展,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决定举办此次年会。


会议主要分为五个专题:能源增长方式变革与法律制度创新;能源结构调整与法律制度构建;能源市场结构与市场主体培育的法律问题;国内外气候变化立法与能源法的理论和实践;能源行业(企业)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会上,针对会议主题,各位发言人进行专题性发言,阐述自己关于大会主题的各种观点,或者是世界能源法相关发展的最新情况,对我国能源法的研究提出了各自的真知灼见。   


一、能源增长方式变革与法律制度创新

针对此专题,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徐锭明发表《第三次工业革命与能源发展转型》一文;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翟勇主任就《低碳发展与中国战略抉择》,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吴钟瑚就《制度创新助推新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详细表述其对本专题的看法。


本专题三位学者主要探讨第三次工业革命(即新工业革命)是总的发展趋势,其中新工业革命需要五大支柱即可再生能源;分散式、多源式热电;储能;互联网;新能源的交通与物流。低碳发展实质是提供能源效率利用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在于能源技术开发与使用。同时,新工业革命下,我国需要多研究国外经验与教训,理顺能源战略,坚持效率优先、合理优先而非节能优先;完善法制。在制度建设与创新上,需要在创新新能源发展的规划和合理布局制度、经济激励和财税政策的调整与思路创新、能源市场竞争发展与政府监管机制三方面进行创新。


此外,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李艳芳《可再生能源发展制度选择:固定电价还是配额》一文,对可再生能源法制制度两种选择进行剖析利弊,针对我国采用固定电价制度,建议借鉴德国经验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法》。


二、能源结构调整与法律制度构建


本专题发言中,华东政法学教授、博导肖国兴的《低碳革命及其法律实现》一文,认为能源革命不是低碳革命的全部,却是低碳革命的主角;制度创新是低碳革命创新的主体;市场制度是低碳革命之路;能源法律革命史低碳革命制度创新赖以实现的根本制度。在法律建设层面,其提出针对能源的公平竞争与反垄断制度设计;以及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与市场,与《可再生能源法》匹配,与《电力法》衔接,与《能源法》链接;设计低碳技术CCS实施制度等。


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国有资本垄断,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董溯战借《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民间资本准入法律问题研究》一文,认为民间资本准入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法效率价值的实现条件;国有资本垄断是可再生能源领域民间资本注入的障碍;而政府理念转型是民间资本准入法制变革的路径依赖;法律变革是民间资本准入的制度基础,比如确立“发、输、配、售”分离的法律原则,可再生能源民间资本准入制度,民营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法律制度,民营可再生能源电力大用户直购电法律制度,民营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法律制度。


针对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是否同一,与会代表从民法、法律制度史等角度进行了热烈讨论。   


三、能源市场结构与市场主体培育的法律问题   


本专题主要从煤炭产业发展、能源投资、新能源开发、国外能源市场监管等情况进行介绍。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理事长张勇就《中国煤炭产业发展战略的政策与法律》进行发言,他提出科技创新支撑着煤炭行业的发展如煤制烯烃项目、大型煤矿建设技术、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技术、绿色开采和生态矿上建设技术等广泛应用。当前煤炭经济运行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如国内无新能源替代煤炭,当前我国煤炭需求量大,资源保障能力存在不确定状况,产业规模还需调整等。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陈臻主任针对能源投资,专门对《美国煤炭投资法律制度研究与风险控制》进行介绍,并从并购方式、采矿财产权法律关系等方面对在美国进行能源投资提供了分析建议。该所彭亮律师以《关于页岩气开发的美国经验启示与我国监管制度建设的思考》一文,介绍结页岩气开发沿革与特点以及美国开发页岩气的成功经验,页岩气开发特点包括开发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开发流程不同常规气,开发具有前期递减快而后期趋于稳定的特点,开发成本高且会造成多重环境风险。美国监管经验包括鼓励技术研发、完善技术规范体系,有力的财税优惠政策,开放灵活的市场机制,严格有效的环保制度体系。总的来看,美国对天然气的监管内容仅仅是勘探开发的准入,在油气资源开发中避免浪费;健康、安全及自然环境保护,在中游管输领域防止滥用优势地位。对天然气的价格、运输以及天然气生产和交易都不作限制,市场运行主要依靠合同和相关的法律。   


四、国内外气候变化立法与能源法的理论和实践   


针对此专题,专家学者们主要从我国环境法修改、气候变化问题、国外能源法律理论研究入手,提出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新的观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张梓太发表《结构性陷阱:中国环境法不能承受之重——兼议我国环境法的修改》,提出中国环境法在实践中无法运行顺畅最根本的原因是中国环境法遭遇着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城乡结构等结构性陷阱,他认为突破环境法的发展困境,需进行综合立法,将环境立法置于更为开阔的视域中去。而综合性立法是以基本法为核心,以保护性立法和利用性立法相统一作为重点,将环境立法同其他部门立法相融合展开的。   


在气候变化问题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曹炜针对气候变化问题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进行了重新阐释,其提出在不同语境和场合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事实上被赋予不同的功能,“法律原则”、“伦理准则”、“谈判策略”等都能成为该责任的内在含义;针对国际社会对这一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运用,我国在争取承担气候变化责任空间上需要特别强调作为法律原则的CBDR,发展宽容与包容的伦理准则,并且在策略选择上随时根据我国的根本利益要求和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   


另外,国立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高铭志助理教授发表《美国州层级智慧电网法制规范之研究》,通过对各州推动智慧型电网措施的介绍,分析美国各州推动该制度的架构。       


五、能源行业(企业)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在此专题中,会议主要邀请重点的能源企业对能源发展问题提出面临的障碍、机遇与建议。其中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怀进提出法律是大力发展光伏发电的重要支撑,提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催生了光伏发电,但是经过几年的实践,存在问题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缺乏,市场启动力不足;补贴不明确;项目完成并不了网;限电现象;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不明确。   


针对煤炭行业,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立新法律顾问发表《对国家能源立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一文,针对一些问题,如规范企业核准与证照审批问题、规范企业税费问题、淘汰落后产能问题、鼓励煤炭产业集中问题、减少行政审批问题、规范排污权使用和交易问题、节能减排考核标准科学化问题、煤炭企业国际化问题等,提出来自实践部门对法律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参加此次会议,我们在国家经济形势、能源发展国内外趋势、国家能源政策法律、能源企业需求、法律理论发展等方面有诸多受益。


首先,对年轻律师而言,扩大其在能源法领域的知识面,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增加,而且还学到了许多实务中能源领域涉及的技术概念、新观点、新技术以及新的发展趋势,例如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概念的理解;低碳技术RD&D中的碳捕捉与封存;环境法修改面临的重要问题之结构性陷阱;绿色证书等。


其次,本次会议不仅限于对能源法学术理论上的讨论,很多与会代表是来自于能源企业、政府机关以及律师界人员,他们在会上对能源法的观点及建议对能源法实践工作赋有重要的价值。例如国务院参事、国家能源咨询委员会副主任讲述第三次工业革命与能源发展转型;三峡大学老师从三峡蓄水发电带来的环境影响为切入点讨论能源开发进程中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上海某检察院检察长探讨能源法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及法律责任;中环保水务公司对国外绿色证书制度的探讨;海润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光伏发电发展需要法律政策大力支持的分析等。


再次,会上发言人以及互动讨论,使我们获得了许多国内第一手的能源信息,如能源效率利用提高应是能源革命的核心;能源发展趋势之智能电网;新能源企业对法律政策的需求;《矿产资源法》修订借鉴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等,拓展律师的视野范围。


最后,律师事务所如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开发,启发我所开展环境法业务工作,如与利用客户资源开发新的业务;参与理论界的法律实务研究;专注一项环境法律业务并成型;发出自己的声音并获得更多关注,增强影响力。


本次会议上,金诺合伙人申进忠以学者的身份发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发展中国权益之维护:以部门方法为例》一文,表达了其在气候变化与能源方面的观点,希冀在当前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形势下,对我国在气候谈判上发挥主动性,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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