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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不足和执行困境

2012-07-132675

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终于成为天津在劳动关系领域一项敢为人先的骄傲,天津成为全国第一个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条例的省级行政区。这项第一也成为某些领导的业绩,随着此条例实施已近一年,本文将探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立法之初的不足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调整的是劳资关系,涉及到千千万万的劳动者和成千上万家企业的切身利益,必须经过充分的论证和双方利益代言人的充分表达意见的程序。我国的立法机构这些年有了很大进步,很多立法都采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让更多的人参与和表达意见,尽量避免立法中出现问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好像没有公开征求意见这个习惯,虽然也有征求意见,但那些多是体制内的商会、工会代表征求意见,没有向社会公开,没有让真正的企业家、劳动者、学者、专业人士参予。致使这部天津首家制定的《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上没有突破、执行上没有保障,成为一个十足的鸡肋。反观本来计划第一个也是非常应该尽早制定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地方法规的广东省,在立法之初充分调研,及时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社会各界纷纷表态,研讨会、专家论证会多次召开,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充分表达观点和态度,省高层领导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最终将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搁置到2011年。


二、条例难以承担和谐劳资关系的大任


我们应当理解政府希望劳资关系改善推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希望通过员工的要求来促使企业加薪, 缓解紧张的社会矛盾。但是,劳资协商不是万能的,在罢工权没有法律定义和约束、工会的真正代表性方面没有突破之前,冒然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只会将本来还算和谐的劳资关系带入混乱、非理性。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更多发生停工罢工企业是那些曾经按照政府要求开展过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员工开始拒绝原来走形式的工会代表自己和企业协商,采取自发的停工形式要求加薪。


在广东省对工资集体协商地方立法征求意见时,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常务会董邓焘表示:“本会认为,实现企业管制民主化,是企业经营发展的理想目标,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外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也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应透过提升经济水平和国民素质逐步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不宜操之过急。”所以说,工资集体协商一定是好事,但是目前,未必是好事,也不是靠发个文件就好使的。这一点上,广东省比天津明智。


再看看北京,2011年5月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根据北京市总工会二季度职工队伍状况分析会表明,10%的职工群体月收入低于1100元,职工人数为数十万,主要集中在各区县的非公中小企业,分布在餐饮、建筑、商业零售、租赁服务等行业;60%的职工群体月收入在2000元左右,职工收入分配问题亟待解决。北京市总工会表示,将全面启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劳资关系融洽、工会组织健全、具备协商条件的企业率先开展;对于劳动关系不稳定、工资水平低、收入差距大、工资长期不增长、工作时间长的企业重点开展,由基层工会发出协商要约,开展协商;针对职工月收入低于1100元的企业将逐一开展协商,年内力争全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并定下在各产业工会开展1至2个行业协商、各区县工会开展3至5个区域行业协商的目标。看起来北京的做法比我们天津更务实,好像是在做事不是在搞运动。


三、执行中的难题


1、客观的数据哪里来


协商依据的数据无疑是协商双方最关注的问题,数据从哪来也困扰着劳资双方。目前获取的渠道一般通过网上查询,或从政府统计部门、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获取最低工资标准、社平工资、劳动力市场价位、工资指导线、物价上涨指数,本企业、本行业工资水平及劳动生产率、企业利润等。从2008年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始发布工资协商指导信息,提供包括本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职工收入数据,近年来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总额、消费价格指数;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相关政策文件,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社会保险基数上下限、单位和个人交缴比例;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支出情况;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人均劳动报酬;部分工种(岗位)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及人工成本等有代表性行业岗位的相关信息。不能否认政府部门做的工作,但是,企业状况千差万别,天津市整体的工资信息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缺乏指导性,缺乏独立第三方对具体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客观的薪酬信息给企业和员工开展集体协商带来极大困难。


2、不要忽视行业集体协商


在主客观情况还不是理想的情况下,天津更应借鉴省市的经验,将集体协商的重点转向收入比较低、工作稳定性低的服务业和中小型民营企业、通过行业协会或地域商会和工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协商中应当请当事企业和员工代表参加,表达真实意见,不要让公务员把员工和企业都代表了!如果行业集体协商能够真正开展是对劳动者和社会的一件好事,但是,这就让法定代表企业和员工的商会和工会领导们辛苦了,这些工作恐怕没有领导愿意真正去落实,就像公安机关抓卖淫嫖娼和赌博的有积极性,抓拐卖儿童的没有兴趣一样。


3、协商的导向要清晰


对企业的协商应该本着对员工基本权益、最低收入标准和社会保险缴纳为标准的协商,加薪幅度更多的靠市场影响而不是行政命令。今年劳动力资源极度缺乏的情况下,企业对基层劳动者大幅加薪的程度远远高于政府往年的要求。在加薪幅度方面,政府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更多的考虑到不同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不应当是为了给领导看的。天津有很多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人民币升值的背景下企业经营步履维艰,一些加工制造业毛利率很低,但是这些企业吸纳了大量就业人口,如果让这些企业和那些垄断的各级国有企业、金融、地产一样的加薪幅度,只会让这些企业内乱和倒闭。


4、通货膨胀的影响谁来买单


在通货膨胀严重影响到劳动者生活的情况下,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迫使企业给员工加薪的初衷有它的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这些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员工权益保障的基本职责在政府,员工不是工资低而是工资的购买力下降,如果向天津市工资指导线中线15%加薪幅度连续5年加薪,后果就是物价再涨5倍,大批企业倒闭。通货膨胀引发的货币贬值不是依靠大幅加薪能够解决的。这要靠政府尽快控制通胀,大幅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适度提升基层劳动者的收入来完成。


5、中国式对策


法律带给人的应当是敬畏,可是,在我们这里有我们的国情,各级官员注重的是如何给领导写总结汇报,现在官员们也进步了,报告中数字要好看。所以工资集体协商在执行中出现政治化、业绩化、数量化、形式化就不会引以为奇了。企业也从紧张中逐渐轻松了,开始以中国特有的方式对待《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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