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诺拍案——企业战略调整部门裁撤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案
2016-05-241635企业因战略调整进行的部门裁撤,并且与员工就岗位的调整进行了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支付法定的经济补偿金,而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能够在“一裁两审”中获得仲裁机构及法院支持,得益于金诺人力资源与劳动法业务团队精心分析,充分探讨各种代理思路并最终确认代理方案。
基本案情
上诉人:魏某
被上诉人:天津市某半导体有限公司
魏某于2002年11月27日进入天津市某半导体有限公司,工作部门为经营战略室。此后,根据总社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解散经营战略室,2014年1月13日向包括魏某在内的全体14名经营战略室员工告知了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并对全部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了新的安排。魏某向公司提出无理主张,公司无法满足,故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公司在依法向工会告知的前提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向魏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其支付了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魏某认为,公司裁撤经营战略室这一事实不属于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系恶意且违法,遂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裁撤经营战略室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公司对此依法向员工履行了告知义务,也已安排进行了岗位调整,双方最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魏某的劳动合同应认定合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魏某全部上诉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引发的劳动争议,其中涉及两个争议焦点:
一、企业因战略调整决定解散部门,是否属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经营战略室这一情形,致使包括魏某在内的14名员工无法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不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公司战略调整系总社做出的针对公司整体的、未受个人意志因素影响的客观决定,这一决定致使被解散的经营战略室员工无法继续留任原岗位,因此认定这一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二、公司因上述情形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无果,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这一程序的同时,还应尽量保证变更后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条件等与原岗位不存在过分的差别,避免被认定为恶意调岗。本案中,公司为魏某重新安排了工作岗位,依法履行了与员工协商变更程序,同时,变更后的岗位维持了其职级不变、工资待遇不变,充分体现了公司依法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本案中,公司已经尽最大努力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不受损害,而魏某提出的主张于法无据,于情无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故,魏某的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从而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
案件效果
本案的胜诉说明,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最为关注的内容,金诺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勤恳的工作态度向法院还原了公司与员工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法院判决提供了充分的理由。